今天本老实人在网上闲逛,又看到一个江西很容易激起争论的彩礼案民事判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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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老实人看完这判决以后,有三个疑问百思不得其解。

第一:原告男方竟然如此大方?

被告某燕辩称:“彩礼钱不应该退还,相亲之前被告已经和原告说清楚了自己的情况。和朋友酒很正常,被告也跟原告说了不是一路人,让原告考虑清楚再结婚。”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未婚夫为何能做到如此大方?难道底层男性为了娶妻已经达到如此卑微的程度了?

我能理解底层男性娶妻困难,为此不惜付出高价彩礼,但是既付出高价彩礼又允许未婚妻随便出入酒吧与异性朋友喝酒夜不归宿,这是否有点突破常理?

对这一点,我宁愿相信被告已经无耻到可以公然造假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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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取消订婚是女方名誉损失大于男方?

判决书原话:按照我国农村习俗,订婚后退婚对女方名誉产生的负面影响明显大于男方。

如果是正常感情不和退婚,判决书上的这句话没毛病,但是不是在判决的时候,我们要考虑一下案情?

实际情况是,未婚夫在付出十九万彩礼后,未婚妻仍然在酒吧与其他异性喝酒搂搂抱抱(有光盘录像为证)。

你看明明是女方去夜店搂着男人跳舞。反而法官认为是男方侵害了女方的名誉损失?

如果不是认为男方侵害的话,为什么要男方赔偿。

女方的名誉损失不是女方自己造成的吗?反而是男方的名誉损失是女方造成的。

要按传统就彻底按传统要求女方“清白”。不能对于女方不要求传统,而对于男方要求传统吧?

法官你确定是对女方名誉产生的负面影响大于男方?你是在逗我吗?

至于那个流产事件,按照女方的品性,你能确定是未婚夫的?

明显就是女方的行为导致了这次婚姻的破裂,居然还要考虑负责影响要双方平分,甚至是女方的损失更大,要男方去赔偿?

裁判理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俗还是传统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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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此判决能避免激化矛盾?

我想除了法律专业人士能找出牵强的理由来证明判决书合理以外,毕竟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嘛,可是普通人看到这个判决都会惊呼离大谱吧?

尤其是对原告来说。我想原告估计是不服的,要不然就是调解书而不是判决书了。

但是这么判下来的话,有没有考虑到一个头戴L帽的农村成年男性的心理接受能力?一旦从此在村里沦为酒足饭饱之后的调侃,如果被无事村民当着他面说出“看看,这就是那个被戴了帽子还赔钱的货”。

你猜这原告未婚夫可能干什么?

因为婚姻和彩礼案件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还少吗?还用我一一列明吗?

最后,一句话描述普通人对此事件的感想:

思想是现代的,行为是开放的,彩礼是必须的,习俗是可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