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发展滋生出新型网络犯罪,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于高发,危害社会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南京浦口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成效显著。11月29日下午,该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此类犯罪的审理情况及特点,提出预防对策与建议,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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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至2024年10月,浦口法院审结帮信罪和掩隐罪刑事案件共计212件。从被告人的特征来看:一是“90后”“00后”系高发人群,“三低”现象突出。被告人呈低年龄、低收入、低学历趋势,有部分刚踏入社会的人群因缺乏社会经验而被所谓“高回报”“兼职”诱惑,且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犯罪分子具备一定反侦查意识,作案手法日趋隐蔽。初期,上游犯罪团伙多在通讯组群等发布“兼职广告”招募人员办理“四件套”。后期,犯罪分子使用加密聊天软件,以办理贷款等名义招揽供卡人,事后删除聊天记录,现金支付好处费,让供卡人亲自送卡至指定地点,或者事先统一口径以逃避侦查等。三是用于该类犯罪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网盾等犯罪工具的获取门槛低,牟利方式便捷,被告人一人所属账户可以为多个犯罪团体提供转账功能。

从案件事实来看: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主要集中于电信网络诈骗。二是违法获利小、社会危害大。三是转移快、隐蔽性强。部分案件使用“跑分”模式,被告人根据上游犯罪人员指示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充值”,继而为上游犯罪“跑分”走账,从中赚取“手续费”。

如何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依法从严惩处帮信犯罪、掩隐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以教育、挽救为主,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不枉不纵;进一步加强对帮信罪、掩隐罪案件审判疑难问题分析,解决审判中的普遍性难题;倡导市民提高防范意识,自身“两卡”不借不租不卖,他人“两卡”不借不租不买;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兼职工作”。建议银行、微信、支付宝、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部门的监管机构,形成新形势下信息网络犯罪应对机制体系,对于涉卡犯罪的公司和个人,建立切实有效的失信人员管理惩戒机制,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提高对帮信、掩隐犯罪手段特征、危害后果、违法性的认识,防止普通群众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下一步,浦口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帮信罪、掩隐罪的打击力度,强化类案审理研判,推动诉源治理,深化以案释法,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平安浦口”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

为了蝇头小利1600元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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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和伊某某(另案处理)在“入乡随乡”(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宾馆房间会面。王某、伊某某明知汇入伊某某银行账户中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伊某某仍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及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给王某,王某接受“入乡随乡”的电话指示,亲自操作使用伊某某手机建设银行App,将汇入伊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钱款转移至“入乡随乡”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目前已查实,王某帮助转移上游犯罪诈骗款共计人民币31690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浦口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上缴国库。

心存侥幸明知故犯获刑7个月

2022年8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因工作收入下降,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收入,遂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他人,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仍商定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租给他人用于转账并获取报酬。同年8月19日,郑某某接到他人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支付的300元车费后,从浙江省江山市乘车到达福建省福鼎市,并与对方取得联系,将自己尾号为686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为4548中国银行卡、尾号为2061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操作。经查,2022年8月19日至23日,他人使用郑某某的三张银行卡和手机操作转账,流水金额295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68万余元。2022年8月23日下午,他人将使用后的银行卡及手机还给被告人郑某某,支付其3000元好处费。

浦口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两账户转账690余万元还涉及电诈

2023年1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先后将自己名下尾号为2975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户名为上海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尾号为3907的农业银行卡邮寄给他人操作转账。在对方使用罗某某上述银行卡操作转账期间,其两账户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690余万元,经核实,其中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1533600元。其中,尾号为2975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420万余元,涉电诈资金共计人民币1517040元;尾号为3907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转账金额共计270万余元,涉及1起电诈案件,涉案资金共计16560元。

浦口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浦口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