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总则的适用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适用】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条文解读
本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对于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也适用,在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也要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是指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有定罪处刑规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所作的决定或者补充规定,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对刑法所补充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的规定,等等。
2.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是指在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中,对于涉及刑法总则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对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而依照该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