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sc@163.com
(三)传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11月30日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应用。为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有必要制定相关浦东新区法规,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更好促进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实现航运、贸易、金融等领域数据通过区块链基础设施汇聚流通。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草案)》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电子单证权益保障
明确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电子单证签发、转让、变更、转换、存储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二)支持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
明确支撑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的底层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开源开放、软硬件一体化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规定区块链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定级、建设和管理,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三)明确区块链基础设施功能要求
一是在提供电子单证转让服务时,应当确保电子单证具有唯一性和内容可识别性,包含完整未被篡改的法定必要记载信息,并在有效期内持续被控制人合法排他性控制等;二是在提供电子单证变更服务时,应当确保变更信息能够被准确记录和识别;三是在提供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转换服务时,应当确保转换前后的信息一致。(第七条至第九条)
(四)培育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单证应用场景
一是支持基于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存证平台,提供电子单证存储、查询、验证服务;二是支持数字人民币系统接入区块链基础设施,推动在电子单证存证、支付、结算等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三是推动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的电子证照管理和使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区块链基础设施在提供电子单证转让、变更、转换等服务时所需满足的功能要求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培育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单证应用场景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更好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促进电子单证可信便捷应用,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运用区块链技术开展电子单证转让、变更、转换、存储等应用(以下简称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及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子单证,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体现的可转让单据和凭证(不包括投资性单据和凭证)。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推进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数据部门负责指导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支持电子单证应用。浦东新区数据部门负责具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区块链基础设施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督管理。
市和浦东新区交通、商务、地方金融、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
第五条 (电子单证权益保障)
本市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电子单证签发、转让、变更、转换、存储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支持运用区块链技术建设相关数据基础设施。
本市促进基于开源开放、软硬件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构建区块链基础设施,支持数据隐私保护、可信流通和共享共用,并具备持续服务能力。
区块链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系统要求进行设计、定级、建设和管理,并按照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电子单证转让服务)
区块链基础设施应当具备支持电子单证依法转让的服务功能,确保电子单证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唯一性,且内容可以被识别;
(二)包含法定必要记载的信息;
(三)内容完整,且未被篡改;
(四)自生成之时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者有效期届满为止一直被合法排他性控制,且控制人可以被识别。
第八条 (电子单证变更服务)
区块链基础设施应当具备支持电子单证依法变更的服务功能,确保变更信息能够被准确记录和识别。
第九条 (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相互转换)
区块链基础设施应当具备支持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相互转换的服务功能,确保转换前后的信息一致,注明转换后的单证由另一形式转换而来。
第十条 (数据存证服务)
本市支持基于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存证平台,引导数据存证平台为电子单证应用提供存储、查询、验证等服务。
本市支持数据存证平台依法为人民法院和公证、仲裁、金融等机构提供服务,便利纠纷解决、金融服务等。
第十一条 (数字人民币应用)
本市支持数字人民币系统接入区块链基础设施,推动在电子单证存证、计价、支付、结算、投融资等应用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
第十二条 (标准制定)
浦东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可以相互联合或者与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组织联合,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共同制定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方面企业联合标准。
第十三条 (电子单证数据跨境)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保障电子单证的应用。
第十四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浦东新区可以在符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电子单证与其他数据融合应用,优化管理服务方式,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五条 (部门电子证照、电子单证应用)
本市推动相关部门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对其履职产生的各类电子证照、电子单证等进行管理和共享使用。
本市支持金融、物流、港口等经营主体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依法应用相关部门产生的各类电子证照、电子单证等。
第十六条 (参照适用)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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