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打卡美容服务遭商家恶意阻拦,最终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案件。
“只要完成约定的36次美容服务,就会全额退还诚意金。”2023年4月,小陆对美容院“诚意满满”的促销活动动了心。该机构表示,为了进行品牌宣传,将打造品牌形象代言人并推出免费美容活动。机构承诺,只要在合同约定有效期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一年间,完成36次美容打卡,则可全额退还预交的项目诚意金。
小陆与美容机构签订了合同,支付了项目诚意金13780元,并开始到店享受美容服务。然而自2023年8月开始,商家开始百般阻挠小陆预约美容,在小陆长达近20次的预约中,美容院以各种理由屡次拒绝,直至协议到期。
协议结束后,美容院表示小陆未完成36次美容服务,还差一次,所以不符合退款条件。双方协商未果,小陆遂将该美容机构诉至法院。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案涉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在有效期内完成约定美容项目后,则全额退还项目诚意金。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曾多次向美容机构预约到店服务,若其正常接受服务,则可实现项目诚意金的返还条件,而机构工作人员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服务或推迟预约时间,最终导致原告未能完成约定服务次数。美容机构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且其频繁推迟、拒绝的行为亦有违常理,系故意阻止退款条件成就。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案涉诚意金退还条件已经成就,判决被告美容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诚意金13780元。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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