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时段
(一) 资阳中心城区三贤祠街道、狮子山街道、资溪街道、莲花街道、宝莲街道、临江镇、松涛镇、雁江镇(含托管的排桶村、天鹅山村)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上述规定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禁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在规定时段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燃放时段为: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及元宵节当天,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级和D级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二) 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110、消防119、市场监管12315、应急管理12350、交通运输12328、高新区028—26273292、临空经济区028—26080091。
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22年发布的《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有关要求执行。
特此通告。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罗璇
审核:钟雷 任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