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近日
群众糟先生在整理父亲遗物时
意外发现一个旧箱子
打开一看
里面存放的“宝贝”
竟是不敢拿在手里的“爆款”
12颗子弹和1枚手榴弹
糟先生急忙向
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报警求助
请求民警到其家中处理
经了解
糟先生翻出这些物品的瞬间便想起
平日里民警开展普法宣传时提过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
“有涉枪爆类的物品一定要主动上交”
于是
糟先生第一时间拨通报警电话
目前
手榴弹和子弹
均已被民警妥善处置
民警对糟先生发现并主动上交弹药的行为
予以肯定
同时,鼓励其今后
多宣传、多发动身边群众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
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工作
普法小课堂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如发现自己或亲友家中存有枪支弹药,要主动上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否则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将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人制造、贩卖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素材:寻甸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