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了一个咨询,该位粉丝是某地市监局的法制审核人员,他在今年年初被任命为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但是他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他对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今天我们结合相关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案例。

一、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未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违反法定程序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行终125号行政判决书: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从事审核的汤赞系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不具有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特别复杂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时间至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过法定的处理期限,且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立案行政文书、延长期限批准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违反上述规定。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2018年1月1日之前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无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行终37号行政判决书: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1月1日之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对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则不要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二审庭审中,区环保局出示了2017年该局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足以证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李兆勇”,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工作。故三诚公司以审核人员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由认为本案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2018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处罚决定不适用新《行政处罚法》对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5行终34号行政判决书:关于审核人员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该条款是在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涉诉行政处罚的作出时间是2017年4月27日,法律修正在行政行为之后,对该行政处罚不具有拘束力。因此,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通过这三个案例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8年1月1日之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否则经过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是不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这位粉丝如果是在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并且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具有法制审核资格,建议他跟单位反馈一下,换一个具有法制审核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是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关键,可不能儿戏。

如果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原告提出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的问题,行政机关需要提供证据进行答辩,证据主要包括: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表、人事任免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当事人书面申辩材料处理呈批表》等证据,用来证明处罚决定审核人员是在2018年1月1日前从事该项工作。最后建议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朋友,如果在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准备一下法律执业资格考试,能通过当然是最好,不能通过,备考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法制工作风险高,学好法律有底气。

来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