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本报从厦门市同安区政府获悉,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7月29日23时15分许,在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金富路97号,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事故设备为双翼式升降输送带(可移动输送机)。经查明,2024年7月29日23时15分许,因豆粕出货更换装车位置,需将可移动输送机从二期豆粕仓库A2门附近转移至D2门附近,由于仓库中堆满货物,可移动输送机无法在仓库内部顺利转移。搬运工徐某宝、田某文和蔡某军等3人自发将可移动输送机从仓库A2门推出仓库,通过仓库外部转移,再从D2门推进仓库。当他们3人将可移动输送机推到D2门门口斜坡处时,3人合力未能将该可移动输送机推入到仓库内,于是将该可移动输送机回推到仓库门口水泥地。此时,仓库管理员陈某志和搬运工张某飞、廖某兵正好路过,他们就一起过来帮忙推,廖某兵和徐进宝两人在输送机前端拉,陈某志和田某文在廖某兵后侧输送机中部支撑柱位置推,蔡某军和张某飞在徐进宝后侧输送机中部支撑柱位置推,6人合力将可移动输送机向前推了不到1米处,右后侧万向轮卡在水泥地面破损小坑的情况下,仍用蛮力向前强行推动可移动输送机,导致可移动输送机右后轮支柱折断并向右倾倒,压到右侧的张某飞。事故造成张某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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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中禾实业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部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和《搬运工作业规程》,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中禾实业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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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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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调查组建议对4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中禾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中禾实业公司二期豆粕仓库管理员陈某志,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田某文、蔡某军,均建议由中禾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则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林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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