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本报讯(记者 孔垂炼)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夯实基层统计调查工作基础,保证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着力提高统计能力,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统计调查机构队伍建设、推进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统计调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台账、改进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提升统计调查信息化水平、抓实统计调查人员教育培训、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8个方面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与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数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统计调查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原则上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下或者人口规模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上或者人口规模3万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乡镇(街道)统计调查人员的变动调整,应当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村(居)委会应当指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信息网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县级统计调查机构选优配强统计调查人员、辅助调查员和农情观察员。
此外,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明确承担统计调查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县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及时向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如人员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行政区域的统计机构。
在推进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方面,乡镇(街道)应当持续加强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实现统计调查工作“八有八化”: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台账、有培训,管理制度化、人员专业化、报表标准化、台账电子化、资料档案化、工作法治化、信息网络化、宣传常态化。与此同时,推进村(居)委会“四有四化”: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数据处理设备、有经费保障,管理制度化、人员专业化、台账规范化、资料档案化。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企业应当做到“四有四化”:有承担的部门、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保障、有办公场所,管理制度化、报表标准化、数据处理信息化、台账电子化。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依法依规申报、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常态化和规范化。
此外,各级政府应当将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者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统筹推进。同时,要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安全。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整改;要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持续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上级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调查机构报告。
《实施意见》还明确,省统计局将按规定将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统计督察内容,强化跟踪指导。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