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合肥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合肥合悦方华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口腔门诊部被罚款2.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合市监庐处罚﹝2024﹞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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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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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第(三)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2.6万元,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标称“尼康红白打样膏”1盒;标称“而至聚羧酸锌水门汀”(粉剂)1瓶;标称“而至聚羧酸锌水门汀”(液剂)1瓶;标称“玻璃离子水门汀”(粉)1瓶;标称“玻璃离子水门汀”(液)1瓶;标称“牙釉质研磨膏”2支;标称“脱敏剂”1支。

来源:信用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