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如今,拒绝酒驾已形成普遍共识

但仍有一部分人认为自己“酒”经沙场

“小酌一杯”后开车不成问题

抱有侥幸心理

无视法律法规、以身试法

结果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

追悔莫及

11月27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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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4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某到玉屏县大龙街道办事处斜对面某超市内每人喝了约半瓶 250ML的劲酒。之后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大龙街道大屯村张家组往大屯村钟家湾廉租房方向行驶,车行至钟家湾廉租房路口路段时因醉酒无法驾驶车辆,便将车辆停在路口处,被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95.9mg/100ml。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规矩如山,不可动摇;守之则安,违之则危。交通安全无小事,饮酒会引起驾驶人视觉、听觉等感官阻碍和思维疲劳,致使行车过程中判断、控制能力及应急反应能力降低,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希望广大群众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玉屏法院 向政仙 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