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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常威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金额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人身意外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或者说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险赔付后,是否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当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84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常威作为劳动者,公司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工伤保险赔偿,减轻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家属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款应予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为常威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赔偿了105万元,完全覆盖且超出了工伤赔偿数额,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工伤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属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当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8400元。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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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I 成都人社局

编辑I 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