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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教义学研究》

作者:王熠珏 著

ISBN:978-7-5764-1643-5

定价:88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7月

“量刑教义学”的大门似乎从来没有被敲响过,如今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大门已经在缓缓打开!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延安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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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熠珏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英国玛丽女王大学、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刑法学、新技术法学研究。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其中1篇被《新华文摘》(2018年增刊)全文转载。参与编写《人工智能法学》《区块链法学》教材,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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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量刑教义学是以现行刑法、量刑规则为观察对象,并以此为出发点而展开的体系化解释工作,从而为实现量刑规范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本书对中外量刑领域的重要规范进行探索性研究,同时注重剖析典型个案反映出的规范冲突现状及其背后的问题,可为我国的量刑实践提供更有效的借鉴思路。本书力求将量刑理念一以贯之的运用于制度设计和方法建构中,能够让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社会公众沉浸在刑罚论更迭对量刑政策制定、量刑原则确立、量刑制度设计、量刑方法建构的形塑中,更深切体会到量刑教义学如何促进量刑公正的实现。

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明晰量刑理念为量刑教义学的建构提供指引,量刑制度或规则既是量刑教义学的研究和观察对象,也是量刑教义学从理论走向实践的主要载体,而量刑方法则是确保量刑活动符合一定规则或标准的必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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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绪论 / 1

第一章 悖论与难题:量刑教义学的三重变量 / 27

一、概念变量:内涵日益更迭的“量刑” / 27

二、定位变量:既在话语中心,又在学理边缘的量刑教义学 / 33

三、视域变量:比较研究的侧重与转向 / 40

第二章 报应与预防:量刑教义学的理念面向 / 46

一、量刑语境下比例原则的含义 / 49

二、后果主义量刑理念的由盛转衰 / 64

三、报应主义量刑理念的重新回归 / 74

四、并合主义量刑理念的推陈出新 / 82

五、量刑教义学的内部体系省思:理念嬗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92

第三章 传统型与智能型:量刑教义学的方法载体 / 111

一、量刑方法载体的类型化界分 / 111

二、量刑方法的载体之一:传统型模式 / 113

三、量刑方法的载体之二:指南型模式 / 124

四、量刑方法的载体之三:智能型模式 / 153

五、量刑教义学的外部体系省思:方法载体的评析与选择 / 156

第四章 形式与实质:量刑教义学的规则解析 / 163

一、形式与实质:量刑教义学的个案关联与体系取向 / 163

二、量刑规则的形式要素探析 / 165

三、量刑规则的实质层面考察 / 177

第五章 自然人或组织体:量刑教义学的具体展开 / 214

一、迈向自主的量刑知识体系:问题与前景 / 214

二、量刑教义学“二元”体系的建构依据 / 216

三、面向自然人的量刑教义学:理论逻辑与现实制约 / 223

四、面向组织体的量刑教义学:域外镜鉴与中国方案 / 245

参考文献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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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21世纪以来刑法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对刑罚制度的完善,其重点集中在死刑制度和量刑制度方面。关于死刑制度的改革,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废止了一些犯罪的死刑规定,对死刑缓期类型、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死刑适用对象等进行调整,在死刑裁量方面,则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同时,在刑事程序方面将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证据制度、明确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通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调整使得我国死刑制度及其适用进一步规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数量。有关死刑程序及适用标准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就可以清晰地看出来。

另一个重大却又容易被忽视的改革,就是量刑规范化改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量刑规范化课题组开始进行全面调研。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都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如果说前一个司法解释是有关量刑规范化的实体层面规定,后一个规范性文件则是有关量刑规范化的程序层面规定,其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方面的内容。两者相辅相成,并在之后的十年多时间里基本也进行同步的调整。

我国刑法学界对死刑改革的关注和参与较多,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关注相对要弱很多。以同一时期全国刑法学年会为例,2003年年会讨论了死刑政策;2004年年会集中讨论了死刑基本问题,当年年会一半论文专门论述了死刑问题;2006年讨论刑罚改革中涉及了死刑改革与完善问题;2007年年会重点讨论了死刑的司法限制适用问题;2009年年会重点讨论了死缓制度适用与完善问题;2010年年会重点讨论了死刑立法控制问题;2011年年会讨论《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也涉及死刑立法变化问题。相形之下,只有2008年年会将量刑规范化作为讨论主题;其他年度年会中一些论文涉及刑罚裁量制度的完善问题,而对量刑规范化本身进行讨论的论文就凤毛麟角了。从这一对比即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学界对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尤其是量刑基本理论的研究并没有置于刑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

量刑规范化的意义,简单地说,在于统一量刑标准,为法官裁量宣告刑提供清晰而可行的判断思路。形成规范化的裁判量刑规则,必须在学理上说得清楚,并确定量刑的“经纬线”和判断路径,否则,法官在量刑时仍会处于茫然无措的境地。既然如此,量刑规范化的学理探究或者说量刑的基本原理,也就应当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与有关犯罪论暨定罪的研究同等重要。从司法实践看,有关量刑的“怪现象”,并不少于定罪方面,然后,有时所谓量刑“畸轻畸重”的判断往往也是经验性或者感觉上的,从学理上往往说不清楚。从司法实践的需求看,有关量刑问题的研究没有形成有效的供给,尤其在量刑基本原理层面。最近二十多年刑法学研究的繁荣,无法掩盖学界研究的片面和主观偏好,在量刑领域研究中开拓性的学术成果寥寥无几。

以此为背景,本书作者王熠珏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其博士论文选题,对不同法域量刑规范化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颇为深入的分析,并利用在英国访学期间收集了大量一手资料,为其博士论文写作奠定了坚实的比较法基础。对英美学者有关量刑理论的研究,必然会溯及其基本方法论以及背后隐藏的价值体系,而将其与德国有关量刑理论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更多的、带有基础性的量刑学理;与我国刑罚尤其是量刑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印证,就可能在量刑基本理念以及由此形成的规范化理论基础上形成更具“通约”力的、具有一定方法论性质的、体系化的量刑规则学说,即超越实定法在理念层面形成一个量刑规范体系,即“量刑教义学”。王熠珏博士对“量刑规范化”的持续深入研究,必然会叩响“量刑教义学”的大门,因而这本专著既以此前的“量刑规范化”研究为基础,更超越了之前的研究层次,进入了更为深刻的“唯理”层面,如此也就为反思以往刑法学研究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且具有批判力的理论分析工具。

这一部颇具雄心的学术作品。作者用“量刑教义学”作为题目,足以表征其对量刑领域研究的信心和对量刑基础问题开拓性的把握。作者将研究主题确定为“量刑教义学”,难免会受到一些研究者的质疑:为什么是“量刑教义学”,而不是“量刑解释学”,抑或是“量刑原理”?

“教义”一词,英文为Doctrine,德文为Dogma。《布莱克法律词典》将doctrine解释为“A principle,esp.a legal principle, that is widely adhered to.”《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中将“Dogma”解释为“die den Anspruch erhebt, abosolut gueltig zu sein”,直译为“被作为绝对约束力的、所信奉的要求”。教义学,德文为Dogmatik,该词典将其含义解释为“die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 der Dogmen, bes der christlichen Religion”,直译为“有关教条的体系化表述,尤其是基督教”。法学研究中使用“教义”或者“教义学”,可以看作是对这一术语的借用,或者说,只取其基本原则、规则之义,并将其与宗教用法剥离。例如,德国学者托马斯·M·J·默勒斯,将“法教义学”归纳为“判例和学说对‘法’加以具体化、为解决具体的法问题而确立的各种规则所构成之整体”。

“刑法教义学”被引入我国刑法学研究后俨然成为一种研究范式。不过,时至今日,对这一研究范式存在诸多质疑。这些质疑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1)从语源来讲,“教义”一词源于宗教用语,而教义也可译为“教条”,在一些语境下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这种基于“语用”层面的质疑在今天也是存在的,当然此种质疑的感性成分要更浓一些;(2)从必要性来看,有学者认为用刑法解释学就足以涵括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内容,因而没有必要在刑法解释学之外再创造一个功能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带有学科(即知识体系)性的概念;(3)对刑法教义学的超实定法取向表示怀疑态度,认为超越实定法讨论刑法教义学是不妥当的,因为一国刑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为本国刑事司法提供理论指导,讨论“形而上”的刑法“教条”并无实益。这种看法几乎是胡适先生所说的“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翻版。最近几年刑法学研究中“闭门自省”式的研究状态更加深了这一怀疑。

不过,当我们了解一门学科的发展方向后,对诸如“教义学”的提法也就不会过于抵触了。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说明“教义学”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必要性。一是,以数学类比“教义学”。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以及空间模型等概念的一门学科,而刑法教义学则研究犯罪要素、结构以及惩罚犯罪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的结构以及时空过程的知识体系。与数学中通过公理、定理、公式进行推理论证、用符号进行表达相似,刑法教义学的理想状态也是在确定基本原则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能够形成一系列的、可为一般化运用的规则体系以及规则的运用体系,进而为实务处理提供一般性的方法论及方法指引。类比数学思维方式,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刑法学研究总希望向“精致化”的方向迈进。二是,以自然法类比“教义学”。这个类比不是特别准确,因为自然法与道德伦理之间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因而法教义学研究则努力地与道德伦理形成明显的区隔:不否定道德伦理对法律形成的影响,但敬而远之。不过,教义学研究走到今天,都带有超越实定法的取向,这与自然法的思路相似。超越实定法不等于脱离实定法而“向壁虚造”,而是形成一套自洽的、唯理的知识体系来指导实定法,包括批判法,抑或说,不能超越实定法,则无法真正建构一个更为合理的实定法体系。通过这两个“类比”,我们也就概然地理解了“教义学”在刑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意义。

本书作者使用“量刑教义学”的初衷也是如此,即一方面为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准确化甚至精致化提出自己的设想,另一方面则尽可能超越一国实定法提炼出一般性的量刑原理和量刑规则,进而为完善量刑制度提供基础性的法理支撑,这也是作者将其作品定位于方法论研究的主要理由。

迄今“刑法教义学”研究仍集中犯罪论部分,而刑罚论部分尚未形成完整的教义学理论,因而“量刑教义学”的提出且能够形成说服力的话,势必为“刑法教义学”扩荒一大片研究领域。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为何“量刑教义学”是可能的且可行的?这是作者要重点回答的问题。

对量刑基本理念的归纳是构建量刑教义学的基础。关于刑罚的基本理念,迄今为止,仍是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经纬线”展开的。不过,对功利主义的理解存在多重取向,王熠珏使用更为准确的“后果主义”一词替代功利主义。由两者形成的“经纬线”延展开来,就刑罚正当化、目的、功能给出相应的学说。反映在量刑上,就形成了刑罚的分配理论,将报应和预防两者进行不同的结构化安排,就会形成相应的刑罚分配理论。在这个问题上,本书坚持了并合主义的基本立场。不过,作者敏锐地看到了,即便采取并合主义立场,在刑罚分配理论中对报应采取不同学说,以及在预防中强调哪种具体目标和刑罚功能,“并合主义”的画板上会呈现不同的“图景”。显然,选取并合主义路线,仍要面对继续不断“分叉”的具体路径选择。

对量刑方法的选择,就是对量刑基本思路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对于量刑过程中所要面对的各种事实要素如何进行处理,可以提出的问题就是:哪些要素对量刑有意义?在量刑中对这些要素如何进行分类,例如,如何从报应的角度统摄一些要素,如何从预防的角度统摄一些要素?如何有步骤地考量这些要素?如何确定量刑的步骤?这些量刑要素对最终的量刑结论的“贡献”程度?对量刑要素应否予以量化,如果予以量化,量化的根据和标准是什么?等等。可以说,关于量刑方法的讨论,也就是对决定量刑的、各种有意义的要素进行体系化和步骤化安排提出设计方案。本书作者运用相当的篇幅讨论这个问题,对美国、英国等国家量刑设计方案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与犯罪论教义学研究不同,量刑教义学研究会更多地运用经验分析的方法,即将以往量刑经验进行归纳,这也是目前电脑辅助量刑的底层逻辑。不过,对经验的提炼本身就带有批判的成分,在量刑方法上完全采取“经验量刑法”则是一种庸俗、懒惰的做法。例如,通过计算以往相似案件的量刑平均值作为本案量刑结论,这种将量刑裁判交由电脑统计的做法,无法在量刑上给出判断的合理性说明。所以,即便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法官仍要给予量刑说理,即给出形成量刑结论的论证过程。

量刑规则研究集中体现在各种影响量刑结论的情节以及对结论的影响程度,以及对这类情节的选择、分类规则,也涉及对具体量刑制度成立条件的研究。量刑规则的适用,要体现在量刑方法当中,并在不同的量刑步骤中予以体现。对量刑规则的研究,是量刑研究中最为琐细但最接地气的部分,尤其是结合具体犯罪的刑罚裁量,其呈现的“斑斓图景”,令人炫目、令人着迷。限于篇幅的原因,本书对量刑规则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讨论,尚未进入这幅“斑斓图景”的描绘过程。这就为作者未来研究提供了更为宽阔的问题空间,也是验证其理论分析框架的“试验场”,由此也可以开发出一系列的量刑“公式”。

至此,为何“量刑教义学”是可能的且可行的?王熠珏博士较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王熠珏博士是一位极其用功的青年学者,用“极其”来形容其为学的勤奋毫不夸张。至今她仍保持着本科阶段的作息时间,去图书馆的时间也远超于同龄人。写作博士论文期间,王熠珏博士在英国玛丽女王大学访学,此时恰恰是新冠疫情爆发之时。彼时针对中国人的歧视乃至攻击行为甚嚣尘上,但她仍在英国坚持学习。能够顶住各种压力和环境困扰坚持按时完成博士学位,确实难能可贵,这也是一个合格研究者应有的毅力和坚持。

量刑问题是刑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虽然在无数场合下诸多学者不断提出要加强对量刑问题研究,但真正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乏善可陈。对量刑问题研究的落后状态,必然导致对司法实践的严重供给不足。近些年有关认罪认罚、单位犯罪的研究中,能够明显看出,一些研究者没有充分考虑到支撑这些制度和机制的“量刑之维”,缺乏从量刑理论的角度提出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标准。任谁都会觉得刑罚论尤其是量刑问题是刑法学研究的“富矿”,但真正的“探矿者”却寥寥无几。王熠珏博士能够成为“探矿者”的一员,也足以说明她所具有的学术勇气。

“量刑教义学”的大门似乎从来没有被敲响过,如今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大门已经在缓缓打开!

时延安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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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七编辑部

编校排版:信息中心

审核签发: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