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别急,通过这五问五答,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当然不是。“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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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五、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