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看中下单的一只矮脚母猫,发来的宠物猫腿长不对不说,甚至还是只公猫……当买家情侣小章(化名)和小关(化名)一怒之下将遭遇发到社交平台,却有ID名为某猫舍的网络用户评论表示,小章和小关看中的那只猫,其实本是该网络用户所有,且早就被卖到了湖南,卖他们猫的冉某(化名)还曾以可以帮忙做推广为由向其索要过该猫的视频。小章和男友小关感觉自己被“忽悠”,遂将冉某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要求三倍赔偿。发来的猫和预定的不是同一只
冉某(化名)长期通过社交网络出售宠物猫,其注册的公司对外从事经营,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社交平台认证账号。
某日,小章在社交平台看到了冉某公司注册的账号发布的一只金加白拿破仑矮脚猫的视频,于是通过社交平台私信的方式,添加到了冉某(化名)的微信,与其沟通宠物猫交易事宜。
基于冉某的承诺,双方订立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猫全款5380元,小章和小关便以定金、尾款的方式向冉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共计转账5380元。不久,冉某通过空运方式将猫送至小章和小关住所地机场,小章和小关又向冉某指定的第三方托运公司支付猫的送货上门费300元。
然而,小章和小关接到猫后,发现实际接收到的猫,与视频中看到的猫不一致——订购的是短腿猫,收到的却是长腿猫。
之后,原告小关将猫送往宠物医院进行体检,根据血液细胞检测报告单显示,猫的性别为雄性,年龄为6月——也就是说,发来的猫咪不仅品种不对,连性别都是错的。
有网络用户表示选猫视频是冒用
一气之下,小章和小关通过社交平台曝光被告冉某和其经营公司的行为,此时,有昵称为某猫舍的网络用户联系小章和小关,表示被告冉某发给小章和小关选猫的视频中的那只猫,其实是该猫舍所有的,且早已经卖到了湖南。
小关庭审中表示,该用户还告诉小章和小关,此前,冉某曾在网上联系过该网络用户,向其索要宠物猫视频,并表示可以给其做推广,故其将宠物猫的视频发给了冉某。但,冉某拿到视频后就将其拉黑,并在社交平台发视频声称是自己的猫,对外售猫。
原告小关表示,被告冉某通过虚假的视频误导原告,原告基于错误认知与其订立宠物猫买卖合同,构成欺诈。基于被告冉某的欺诈行为,虽其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是所收款项均收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造成了人格混同,故原告方面有权向被告冉某经营的被告公司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并向被告冉某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考虑到发来的猫咪已经养了挺长一段时间,小关在庭审中表示不再要求退回猫咪,且退回活猫流程比较复杂,也不再主张返还购猫款,但依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及运费。
被告方面未作答辩。
法院:构成欺诈,支持三倍赔偿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小关通过社交平台与被告公司在该平台经营的宠物店取得联系,并通过宠物店添加了被告冉某微信账户为好友,之后双方通过微信磋商的方式达成购买宠物猫的合意,并就宠物猫的种类、性别、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运费承担、售后服务等信息达成协议,故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虽然原告小关系通过女友小章的微信账号与被告进行沟通,但小关与小章均确认小章仅负责选猫,其余协商、付款等事宜均由小关完成,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关权益归属于小关一人,上述意见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鉴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公司作为销售方,承诺销售给原告的宠物猫性别为“妹妹”,且与视频中的猫为同一只,并确认会提供疫苗本等物品,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作出了购买宠物猫的意思表示。
然,原告收到的宠物猫经检测性别为“雄”,在一定程度上已表明该猫与原告选定的猫并非同一只,且被告公司亦未能向原告提供作为判别宠物品种重要依据的身份证书等材料,故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可认定其在销售宠物猫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按照宠物猫三倍价款赔偿16000余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运费,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公司承诺包运费,按照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在宠物猫交付原告之前,所产生的相关运输费用均由被告公司承担,且被告公司亦未在合同成立前告知原告另有所谓的“送货上门费”产生,故该项费用理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运费3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冉某,原告的购猫款5000余元全部转入被告冉某的银行账户,被告公司和被告冉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被告冉某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原告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猫款、退还宠物猫、支付养护费用等方面的诉讼请求,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公司、被告冉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小关运费300元;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小关16000余元;被告冉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公司之赔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