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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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遗赠扶养协议要具备哪些条件?

李珂豪律师解答:

适用遗赠扶养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一) 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二) 受遗赠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

(三) 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

(四) 受遗赠人应当自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60日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则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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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珂豪律师补充:

遗赠扶养协议充分体现了双方主体的意思,且一般存在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效力优先于遗嘱。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李珂豪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多年,资深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刑事等领域。拥有精湛的法律专业技能和出色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凭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服务,为众多客户赢得满意结果,在法律界备受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