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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
第十一卷第五章(1)
这一章涉及第四卷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主要是讲矛盾律。
让我们再温故一下什么是矛盾律:
矛盾律是逻辑学的四大基础原理之一。
它指在同一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那样。
有时,矛盾律可以被看作是逻辑学另一基础原理——同一律的延伸,
如果X是X(同一律),那么在同一时刻,它就不能是非X(矛盾律)。
状语“在同一方面”指的是存在方式,同一时刻一个事物在不同的方面既是又不是,并不矛盾。
比如:你可以在同一时刻人在北京,心在1000多公里外的上海。
但是,你不能同时身在北京和上海,这就是同一方面。
针对同一事物,如果出现两个完全相反的命题,它们就是相互矛盾的。
亚里士多德将矛盾律视为思维活动中的基本规律,
从而把这个思维规律以及相联系的排中律都提升为哲学规律。
不过,在前面的第四卷的讲解中这是一个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原文:
有一个原理我们不可为之掩饰,
而且相反地,必须永久承认其为真实——这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一时既是而又不是,或容许其它类似的相反两端”。
解释:
有一个在事物中的原理——矛盾律,关于它我们不会被欺骗,
相反地,而是必须经常地认识到这个真理——它就是“同一个事物不能在同一时间既是又不是,或者允许任何其他相似的对立的对子。”
原文:
关于这样的真理,虽有各别实证,却没有完全的普遍实证。
解释:
关于这样的真理,虽然有个别的实证,但是却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普遍实证。
原文:
因为要完全证实某一原理,必须由一个更确实的真理为之包涵,
而对于这真理,我们找不出更确实的真理。
解释:
因为要完全地证明某一个原理,就必须由一个更加确定的真理推导出来,
但是,对于这个真理,我们实在找不出比它更加确定的真理了。
原文:
谁想向一位执持相反论点的人证明他是错误的,
他必先要求对方承认与此恰是相同的原理(并非似乎相同)——这原理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而又不是”;
唯独如此,他才能将自己的论据向那位在同一主题上确乎执持相反论点者作出实证。
解释:
如果想要向一个坚持相反观点的人证明他是错的,
他就必须先要让对方承认恰是相同的原理(不是类似的相同)——这原因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为是又为非是”;
只有如此,他才能把自己的论据向那个在同一主体上坚持相反意见的人作出证明。
原文:
参加辩难的两方必须默契此意;
如其不同意这一规律,他们的辩论怎能进行?
解释:
参与辩论的双方必须要默认这点;
如果不赞成这一规律,他们的辩论将如何进行下去?
原文:
每一字必须指示可以理知的某物,
每一字只能指示一事物,
决不能指示许多事物;
解释:
每一个字都必须指代可以理知的某物,
每一个字只能指示一个事物,
绝不能指代多个事物;
原文:
假如一字混指着若干事物,
这就该先说明它所征引的究属是其中那一事物。
解释:
如果一个字可以指代多个事物,
就该说明它所指代的究竟是其中的哪一个事物。
原文:
于是谁说“这是而又不是”,他就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物,
这字原义“如此”者,他说这“不如此”;这是不可能的。
解释:
于是有人说“这是又不是”,他便是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物,
这词的本来意思是“如此”,而他却这“不如此”,这是不可能的。
原文:
所以“这是”虽然指明了某事物,这就确乎再不能用以代表那与它相反〈矛盾〉的事物。
解释:
因此,如果“这是”表示某事物,就不能再去指示与之相反的其他事物。
以上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是:
(1)提出了这个基本原理(矛盾律);
(2)说明了它不能用另外的真理来正面证明它;
(3)提出了可以用巧妙的反证法(即归谬法)来加以证明;
(4)指出了要进行这样的证明,辩论双方必须明确他所说的语词真正的是代表什么事物而不能含混或故意使之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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