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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安分局数据显示

近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淮安区某开发中心进行了10万元的处罚

原因是该单位未经批准

擅自拆除河下街道

历史街区保护红线范围内老旧房屋

违反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属于非法拆除

既然是非法拆除,我们不经要问

难道只是“一罚了之”?

有没有恢复原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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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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