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张梦云

我国实行“净地”出让制度已十多年,实践证明,此前实施的“毛地”出让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

在辽宁鞍山,一桩2004年出让的“毛地”迄今还在纠纷中,受害者鞍山时代东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时代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其法人代表亦成失信被执行人员;合作方央企中粮集团因法律纠纷要求解约,并要求退出鞍山市场。“不知道啥时候是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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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级法院。张梦云摄

在时代公司有关案件中,鞍山市中级法院饱受诟病。一名前法官上法庭操纵庭审,合议庭成员熟视无睹;提交两份造假文书,法官们不予追究;超标10倍查封财产和账户;被辽宁高院发回重审,重审法官仍然我行我素……

01

被拆迁者拒履约,开发商损失过亿

鞍山地处环渤海经济区腹地,是东北第五大城市,被誉为“中国钢铁工业的摇篮”。2020年底开业的鞍山大悦城购物中心位于立山广场商圈,是中粮集团大悦城商业品牌继落地沈阳之后在东北布局的第二座购物中心,项目合作方为时代公司,属于鞍山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2019年,鞍山天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天北公司)诉称其名下的北方商厦等房屋被拆,要求时代公司交付安置房屋或按市价进行赔偿。鞍山中院一审、重一审均判决时代公司支付巨额赔偿。

“由于这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地块延迟开工达五年,大悦城购物中心延迟开业两年。”时代公司称,鞍山中院的两次“枉法裁判”严重不公,影响了时代公司与中粮集团的合作及经营,并给鞍山市的营商环境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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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大悦城购物中心。张梦云摄

时间回到二十年前。2004年11月23日,鞍山市政府发出文件,决定把立山区立山广场西南角和西北角的55184平方米土地收归国有,进行拆迁改造。时代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了该地块,把旧城区改造成了新商圈,相继新建了农贸市场、服装商场、小商品商场及观赏鱼市场,引进了法国雅高集团铂尔曼大酒店和中粮集团大悦城购物中心。

“天眼查”显示,时代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4950万元,主业为房地产。

2005年4月20日,时代公司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鞍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了《土地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于同年5月30日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7月29日,鞍山市立山区正福拆迁中心(下称正福中心)受时代公司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同年9月9日,时代公司与其签订了《拆迁委托书》,委托正福中心协助该公司进行拆迁和安置工作。

案涉地块即原属于北方商厦的原立山百货土地及房产,天北公司在该地块谈迁时自称是北方商厦等房产所有人,于2010年5月13日与正福中心签订了《关于对鞍山天北商贸有限公司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下称《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天北公司的6处房屋坐落在拆迁红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为6283余平方米,其中包括北方商厦有证房产2812余平方米,其余房产无证。

时代公司称,天北公司根本不具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其不是房主,用欺骗的方式与正福中心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该《协议》约定,用于安置天北公司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283余平方米;天北公司必须将房屋搬空,并保持室内设施完好,尔后将房屋交给正福中心验收合格后,向天北公司出具房屋验收单;天北公司必须将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法院判决书原件、房屋购买转让收据原件交予正福中心,否则视为违约,不予安置新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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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受访者提供

“但天北公司始终拒绝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进行验收,并拒绝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等相关手续,致使我公司不但无法核实案涉房产相关情况,而且无法正常开发建设。在几轮庭审过程中,也没有见过天北公司承诺提交的房产证、土地证、判决书、房屋购买转让收据原件,法官也不去查明天北公司到底有没有这些文件。”时代公司称,2013年,在拆迁单位未对房屋进行交接和验收的情况下,天北公司的房屋竟然平白无故被拆了,无法确定协议中所述的6283余平方米房屋是否真实存在,从而无法确定还建房屋面积到底是多少。

“这是‘毁尸灭迹’。天北公司拒不履行协议,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造成时代公司五年多无法办理地块开发手续,支付其他被拆迁人员补偿等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万元。由于建设周期及诉讼等原因,总的损失超过了2亿元。”

02

已收储土地房产竟被转让

相关资料显示,北方商厦原属鞍山市商业局管辖的国有企业,后被并入鞍山天河商业集团(下称天河集团),最终把有证的2812平方米房屋(不含划拨土地)抵债给了天北公司。无证临建和违建房由于债权及产权登记规定等原因无法转让,仍然留在了北方商厦名下。

“天眼查”显示,天河集团成立于1993年,主业为零售业。2005年11月29日,天河集团投资人由鞍山市财政局拨款变更为鞍山市上海信利熏腊店(后改为鞍山市信利上海熏腊店有限公司,下称信利公司)等,公司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赵兴艳,名称亦变更为鞍山天河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下称天河公司)。2019年6月28日,天河公司负责人由赵兴艳变更为王晓锋。目前天河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信利公司持股70%,王晓锋持股30%。

信利熏腊店主业为食品制造业,注册资本255万元,为了建设鞍钢从上海搬迁来鞍山,原为鞍山市食品公司主管的国有企业,2005年后改制成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赵兴艳。2019年11月26日,赵兴艳病故后,变更为其儿子王晓锋所有,信利熏腊店亦更名为信利公司,目前由王晓锋全资持股。

天北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71万元,主业为零售业,法定代表人原为赵兴艳的妹妹赵兴娟,现为王晓锋。

时代公司称,赵兴艳是原信利熏腊店员工,与鞍山分管商业的原副市长李伟家准备结为儿女亲家,王晓锋是赵兴艳的儿子、李伟家的准女婿。赵兴艳利用与李伟家的关系,以改制的名义收购了信利熏腊店,又以信利熏腊店的名义吞并国有企业。虽然后来双方儿女亲家没结成,李伟家却帮助赵兴艳家族获取了大量国有资产。

“由于天河大厦是新建的商业大厦,估价很高,于是成为了被吞并的目标。”时代公司称,赵兴艳利用李伟家的权力,把欠贷亏损数额巨大的北方商厦合并到天河大厦。当时北方商厦在鞍山工行和交行有大量不良贷款,合并后报表上体现天河集团亦因背负巨额债务而亏损,从而达到赵兴艳低价购得天河集团和北方商厦的目的。

2005年10月19日,天河集团为逃避债务,以抵债转让的形式,将原属国企的北方商厦2812余平方米房产以评估价值316万元价格抵债给了天北公司,以达到债权人无法索偿的目的。随后,鞍山房产登记部门为天北公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天北公司取得北方商厦房屋所有权存在严重违法,即不是合法的房主。”时代公司认为,鞍山市政府已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了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收储土地上的房屋不允许转让。同时,在划拨土地上进行房屋转让时必须经过市级政府的批准。北方商厦房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而天北公司根本没有取得鞍山市政府的批文,也没有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产登记部门为天北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明显违规违法。

“时代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后,其它被拆迁户在2010年前已全部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并已搬迁。由于天北公司拒不履行协议长达数年,其它拆迁户要求立即回迁安置房产,给时代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损失。”

03

开发商再次买回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2014年2月13日,时代公司将天北公司起诉至鞍山市立山区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履行时代公司委托正福中心与其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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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时代公司。张梦云摄

时代公司称,由于天北公司拒不按约交付北方商厦房产和相关手续,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发建设,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对方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立即将房产证、土地证、判决书、房屋购买转让收据原件交予时代公司。

天北公司认为,本案是因拆迁补偿引起的纠纷,时代公司不是本案的拆迁人,与天北公司没有任何协议,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的拆迁人是正福中心,与时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这起案件以时代公司撤诉而告终。时代公司称,由于天北公司坚称与时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拆迁安置协议》是无效协议,时代公司只好申请撤诉,“由此可以确定双方无任何法律关联。”

就在时代公司项目遇阻、停滞不前的时候,2014年12月7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北方商厦房产及土地时,发现房屋已被拆除,于是查封了北方商厦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原来早在2005年10月8日,北方商厦的债权就被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转让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时代公司称,该公司此前对此并不知情,而天北公司明知北方商厦存在重大权利瑕疵,仍然隐瞒事实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2015年4月22日,大连中院致函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立山区分局,就北方商厦名下土地使用权执行征求意见。该局5月5日答复称,希望大连中院一定要将此地拍卖给时代公司——时代公司已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开发使用权,并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由于北方商厦一直未交土地使用证原件,使得土地收回变更登记无法进行。“如果不把土地拍卖给该公司,那么其他单位即使拍卖成功也会产生新的矛盾。”

2015年11月13日,该宗地受大连中院委托被公开拍卖,时代公司以321万余元的价格竞买成交。

时代公司人士称,“鞍山国土资源局反复与我公司沟通,我公司方才参与了司法拍卖。又花了一份钱把本应属于我公司的土地再次买回后,才办理了立山时代广场二期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导致该项目整整延迟了五年。”

04

鞍山中院要求开发商赔偿被发回重审

2018年7月10日,天北公司以立山区政府、立山区征收管理局为被告,时代公司为第三人,向鞍山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上述三方即刻履行2010年《拆迁安置协议》。2019年4月24日,鞍山中院裁定驳回天北公司的起诉。

时代公司称,该案庭审过程中,天北公司也明确承认没有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

2019年5月28日,天北公司又以时代公司为被告、立山区征收管理局为第三人起诉至鞍山中院,请求判决时代公司即刻履行2010年《拆迁安置协议》,先行交付不少于7458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屋或赔偿8950万余元等。

天北公司主张的7458余平方米安置房屋,除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天北公司安置房屋不少于6283余平方米外,还包括赵兴艳的弟弟赵国伟名下已将拆迁安置权益转让给天北公司的安置房屋1175余平方米。

“原以为通过司法拍卖再次买回案涉土地使用权后,这事就翻篇了。” 时代公司一位负责人称,“收到《起诉书》后我们懵了,天北公司不是说与时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吗?”

时代公司辩称,首先,时代公司通过大连中院司法拍卖程序购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与天北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案涉土地评估时为六通一平的净地,地上并没有天北公司诉请主张的案涉房屋,故时代公司对不存在的房屋不负有补偿及赔偿义务。

其次,天北公司是过错方及违约方。该公司未按《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搬空交付,导致无法对动迁房屋进行验收,无法确认房屋面积及价值。而且该公司一直未按约交付房产证、土地证原件等,导致时代公司无法办理原房屋、土地权证的注销手续并办理新证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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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张梦云摄

时代公司向鞍山中院提起反诉,认为天北公司明知合同所述房屋面积虚假,并且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在拿不出任何房屋及土地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与正福中心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已经构成民事欺诈。其欺诈行为和严重违约导致拆迁户无法按时回迁,引发群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给时代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天北公司承担其给时代公司造成的损失1656万余元及利息。

2021年9月9日,鞍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正福中心为本案拆迁人,时代公司委托正福中心与天北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相对方事实上是时代公司;时代公司及立山区征收管理局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上存在其他拆迁主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拆扒行为由时代公司授权正福中心实施;对时代公司关于其并未拆除天北公司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时代公司应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中的义务。

鞍山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天北公司享有所有权和合法使用权的房屋面积为5547余平方米,判决时代公司支付天北公司安置房屋赔偿款4537万余元,天北公司支付时代公司赔偿款870万余元,其中包括时代公司延期开工损失和该公司支付的北方商厦土地拍卖款。

一审判决后,天北公司、时代公司均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时代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在天北公司拿不出案涉房屋被正福中心及时代公司拆扒的证据的情况下,完全背离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用推理的方式认定案涉房屋系被正福中心拆扒,并判决由时代公司赔偿。“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天北公司自称持有近8000平方米房产,为何竟然无人看守,任由他人进行拆扒?为何至今没有报警阻止侵害自己财产的行为?”

2022年5月12日,辽宁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鞍山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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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刘虎 摄

辽宁高院裁定指出,一审判决已认定天北公司始终未向时代公司或正福中心交付产权证书,但对于天北公司是否已向正福中心交验房屋,其是否取得了正福中心的房屋验收单,并未查清。在尚无证据证明天北公司已向正福中心交验案涉房屋,尚无证据证明正福中心已拆除案涉房屋,时代公司又是通过司法拍卖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推定时代公司授权正福中心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扒行为,缺乏依据。

2024年2月1日,鞍山中院作出重一审判决:时代公司支付天北公司安置房屋赔偿款3289万余元,天北公司支付时代公司逾期回迁赔偿款419万余元。

“赔偿金额虽然少了,但判决逻辑并没变,我们仍是冤大头。”时代公司称,即使天北公司拥有其自称的房产,也只能认定2812余平方米的有证部分。鞍山中院法官为了天北公司的利益,罔顾其出示的无证房转让证据造假的事实,采用推断的方式,将其无证房也一并进行了确认,而且推定案涉房屋被正褔中心拆扒,毫无证据支持,属于枉法裁判。

时代公司不服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等待辽宁高院审理中。

05

法庭上的鞍山中院原法官和两份假文书

“鞍山中院个别领导、法官与律师合谋充当司法掮客,滥用职权,霸占时代公司资产近1亿元。”时代公司告诉笔者,本案中,天北公司委托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涛代理出庭,但该律所由李春放出资设立,幕后代理人实为李春放。

李春放从事执业律师前,担任鞍山中院法官多年,在该院有深厚的背景,据说该院某领导及其家属与李春放是大学同班同学。”

时代公司称,2019年10月1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交换证据的过程中,李春放非但没有回避,还进入法庭全程旁听三小时庭审,期间多次违反法庭秩序,径直走到原告席与律师张春涛交头接耳、交换意见,并纠正律师的发言,多次打断庭审进程,合议庭并未纠正。庭后,该公司向主审法官徐云龙反映李春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未得到重视。

“此后,李春放更加明目张胆、变本加厉,直接以其个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主审法官徐云龙也向李春放出具了《律师调查令》,让其非法随意调取所谓证据。”

时代公司称,鞍山中院严重超标的查封该公司资产,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天北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后,鞍山中院裁定冻结时代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后两次查封大悦城购物中心房产面积合计63626余平方米,现金及房产合计价值6亿多元,远远超过了保全标的额,属于严重超标的查封。而且两次查封前后均未告知该公司,程序严重违法。

“鞍山中院还查封了时代公司全部贷款账户,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大悦城项目一度停滞不前,被迫延期开业。”

时代公司称,鞍山中院还对天北公司的证据造假行为视而不见。本案开庭两年后,天北公司才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即2006年1月5日“鞍山天河商业集团”与天北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2006年10月26日“鞍山天河大厦”与天北公司签订的《资产抵债协议》。

对时代公司的鉴定申请,鞍山中院一审判决称,因该两份证据记载的形成日期相近,但公章相互矛盾,该院不予采信。时代公司申请的鉴定事项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该院不予受理。而该院作出的重一审判决则称,鉴定机构因“未收到符合条件的对比样本原件,亦未查收到本案鉴定费,现有条件下无法开展鉴定工作”而终止鉴定。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上述两份协议签订时‘鞍山天河商业集团’与‘鞍山天河大厦’均已不复存在,一个2005年就已注销,另一个2007年才成立,而天北公司的公章是2015年才刻出来的,三个印章怎么可能同时在2006年出现呢?”时代公司认为,天北公司此举明显属于证据造假,其在庭审中也承认上述两份协议是后来补签的,没有原件。对天北公司涉嫌伪造证据及虚假诉讼的行为,时代公司申请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鞍山中院并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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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梦云摄

“鞍山中院在本案事实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居然判决守约方时代公司在花两份钱购买土地、且在多年来承担了数千万元损失的情况下,向违约方天北公司赔偿数千万元,天理何在?”时代公司称,“鞍山中院个别领导和法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鞍山市的营商环境。作为一家为近万名市民生活和工作提供帮助的民营企业,我们感到无限的痛苦、无助与愤怒!”

本案的进展情况,笔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