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投稿
(图源网友投稿)
江苏盐城鱼鹰捕鱼现象引关注:传统与法规的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我国明文禁止使用鱼鹰进行捕捞作业,确需使用时必须经省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然而,盐城市民李先生近日反映,当地内陆水域经常有人使用鱼鹰捕鱼,“这种情况在本地一直都有,甚至还有外地的鱼鹰队伍过来。”
11月16日,有网友在盐城亭湖区新生河附近垂钓时目击一支鱼鹰捕捞队,他们驱赶成群的鱼鹰捕鱼,现场颇为热闹。而在11月23日,又有人在盐都区大马沟生态公园的水域内拍下了类似的鱼鹰捕鱼场景。
鱼鹰学名鸬鹚,盐城方言称之为“老鸦”,是我国“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盐城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指出,鱼鹰捕捞能力较强,对鱼类的种类和体型没有选择性,这可能破坏食物链的多样性,大规模鱼鹰捕鱼确实对本地渔业资源的恢复造成一定影响。
实际上,一个月前,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曾发布相关政策解答,明确指出全市目前没有获批开展鱼鹰捕鱼的船只。“若因活动需要利用鱼鹰表演民俗,只能在规定水域内进行表演,不得跨区域流动或从事实际渔业捕捞。”
尽管政策已明,但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直对内陆水域的鱼鹰捕鱼现象进行检查与处理,每周通过执法车或执法艇巡查。上个月,全市还组织了一次专项摸排行动。然而,执法过程中依然面临难题,例如违法成本低:现行《渔业法实施细则》仍沿用1987年的罚款标准,仅为50元至200元,远低于鱼鹰捕鱼的实际收益。这导致部分渔民在交罚款后继续非法捕捞。
盐城市林业局也承认,鱼鹰捕鱼是当地里下河一带的传统生产方式之一,与渔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此,他们计划加强宣传教育,逐步引导并帮助渔民转型,同时与执法部门进一步协作,探索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来源|人民网江苏 常雨薇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察盐观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