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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1.法规依据与交流性质:都是《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公务员交流方式,是公务员系统内的人员流动和调配机制,目的都是为了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等。
2.基本要求:都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且要符合相应的职位空缺情况。无论是调任还是转任,都要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连续性。
3.程序环节:都包含一定的程序步骤,如提出人选、组织考察、审批备案等环节。虽然具体的程序要求和审批流程可能有所不同,但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把关,以确保人员调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不同点
1.定义与适用对象: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简单来说,是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单位调入人员到公务员队伍中,适用对象主要是国企、事业单位等非公务员单位的工作人员。
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包括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的转任,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或者交流到参公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适用对象是已经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2.性质与身份变化:
调任:是公务员系统与外部单位之间的人员交流,属于一种外部交流形式。这种交流意味着人员的身份会发生变化,即从非公务员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
转任:是公务员队伍内部的职位变动,是一种内部交流形式。转任前后,公务员的身份保持不变,只是工作岗位和职务发生了改变。
3.目的与作用:
调任:主要是为了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从外部引进优秀人才,补充机关紧缺的专业人才或领导干部,为公务员队伍注入新的活力和专业能力,以满足机关工作的特殊需要。
转任:主要是为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避免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时间过长可能产生的权力固化、利益勾结等问题,同时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4.程序具体要求:
调任:通常需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条件,组织推荐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进行严格的组织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在调入和调出单位进行公示,最后报批或者备案并办理调动手续。
转任:如果是同机关内部转任,相对简单,提出拟转任人选后,党委(党组)研究决定通过,即可办理任免职手续;如果是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则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资格条件,研究提出人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组织考察等,经转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程序异同见下图(解读图片来源于共产党员微信—安徽先锋):
来源:人事工作者综合共产党员微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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