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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下旬

滕州市公安局

荆河派出所联合刑警大队

精准研判、快速出击

查处两起

非法出借银行卡案

案例来了

近日

艾某某在逛街时

发现有关出售银行卡获利的

小广告

每笔获利达500元

最近手头有点紧张的他

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

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

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同样

市民张某某也为获利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

流转洗钱渠道

11月下旬

违法行为人艾某某、张某某陆续

被滕州警方抓获

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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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

都是违法行为

部分人员对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

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不了解

抱有侥幸心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