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下旬
滕州市公安局
荆河派出所联合刑警大队
精准研判、快速出击
查处两起
非法出借银行卡案
案例来了
近日
艾某某在逛街时
发现有关出售银行卡获利的
小广告
每笔获利达500元
最近手头有点紧张的他
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
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
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同样
市民张某某也为获利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
流转洗钱渠道
11月下旬
违法行为人艾某某、张某某陆续
被滕州警方抓获
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买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
都是违法行为
部分人员对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
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不了解
抱有侥幸心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