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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品经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人却对经营的合法性意识淡薄,梦想着赚“快钱”,利用非法平台进行期货、股票交易、放贷等活动,孰不知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 情 回 顾

2018年10月,许某某接到一个邀请做期货赚钱的电话,后许某某答应并成立了公司,又以他人名义注册成为“某交易软件”二级代理,在无期货从业资质的情况下,招揽员工通过电话推荐“某交易软件”可以提供期货配资服务等信息的方式发展了24人使用该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从中赚取交易手续费差价。

经鉴定,许某某以他人名义发展24人使用“某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的总金额为2568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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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担任某交易代理,并通过某交易软件分仓发展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总成交额为25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许某某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实刑。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全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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