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破产重整中,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关键角色,其专业能力、风险防范能力以及职务廉洁性,将对企业破产重整产生重大影响

文/谢苏婉 杨艳霞

包括上市公司在内,对于严重资不抵债、失去经营能力的企业,破产重整是一个企业摆脱困境的重生选择。据统计,截至7月19日,2024年至少有23家A股上市公司申请重整或者处于重整程序之中。而2024年3月8日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762家陷入困境企业成功重整。

在破产重整中,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关键角色,其专业能力、风险防范能力以及职务廉洁性,将对企业破产重整产生重大影响。最高法刑二庭编写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1辑中,收录了《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定性》一文。该文指出,破产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使管理人相关职权行为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受贿罪。该一观点在法律实务界引发讨论,值得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从业人员细读与慎行,防范履职风险。

一个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

现在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直接被认定系从事公务,破产管理人成员的身份在所不问。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资产、事务等具有管理权限。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负有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的事务进行决策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导的职责,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蔡某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被告人蔡某系某律所律师,2018年4月,H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国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于同年5月依照破产法等法律规定,指定某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之一。蔡某作为资产管理组成员参与管理人工作,主要负责资产调查和债权包的处置。

2019年7月,管理人发布拍卖公告,将该申请破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包拍卖,并规定“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债务人、担保人)不得参加竞拍”。冯某等4人为能参与竞拍和竞拍成功,向蔡某寻求关照,并承诺除其债务之外的应收债权执行款到位后,拿出40%作为好处费给予蔡某。

蔡某同意并利用起草拍卖公告、资产打包、竞拍资格审查等职务便利,指导冯某等人新成立A公司规避竞拍限制,帮助冯某等人违规获得竞拍资格并最终以底价拍得债权包。在A公司成功拍得债权包后,蔡某经与公司代理律师施某商量,由施某出面以蔡某的名义另行向冯某等4人索要好处。后冯某按约定向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378万余元。最终,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破产管理人履职为何是公务行为?

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是商事行为还是公务行为,认定标准经历了明显的变化。

关于如何认定“从事公务”,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公务”对应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主体,对应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通常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公务”排除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等与职权无关的工作。

但在上述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蔡某受贿案中,法院裁判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行为,理由是破产管理人的权力来源于破产法规定,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故破产管理人属于依照法律设立的从事破产案件管理的职位,其行为属于从事公务。破产管理人成员的工作内容就是依照破产法从事破产管理,是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

据此,经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所从事的不仅是技术专业性工作,也不单纯是一般的商事行为,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被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与破产管理人原来单位性质无关,行为人以“从事公务的人员”论,与原先身份无关。这意味着,关于破产管理人成员在履职过程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定性,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呈现出由人员身份定性,到不考虑身份直接以从事公务定性的变化。

国企、民企无碍“公务”性质认定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观点,如果破产处理的是国有企业,破产管理工作属于公务,破产管理人成员收受贿赂就构成受贿罪;但如果破产处理的是民营企业,破产管理工作不属于公务。这样的划分显然过于简单。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人民法院不存在代理或者代表的关系,管理人执行职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某一主体的授权,破产管理人地位是中立的,与破产企业或者人民法院抑或债权人委员会,均不存在人格关系的依附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管理人也需对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概言之,破产管理事务涉及公共利益,属于公共事务,其性质不随破产管理对象的性质有所不同而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明确,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并不影响对破产管理人性质的认定。

此外,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涉众面更广,公开性更强,利益关系更复杂,工作目标更多元化,破产工作往往涉及债权人、重整投资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这不仅要求管理人团队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同时保持更高的廉洁性,破产管理人成员应始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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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苏婉来自浙大城市学院,杨艳霞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