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9时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王子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重审开庭。
邢志强被控的故意杀人案,事发于29年前,被害人名叫孟永清.
被害人孟永清
邢志强枪击孟永清这个案件发生在1995年6月6日。
而在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将邢志强追击孟永清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邢志强也因此立功受奖,并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
在此后的20多年里,邢志强也因工作能力突出,多次获得嘉奖。
他的升迁之路走的也异常顺利,历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派出所教导员、所长等,2010年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邢志强
直到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
他被指控的罪名不是贪污和受贿,而是20多年前的这起旧案。
看来这起在当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人遗忘。
2020年12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定,对该案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
2021年1月,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以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2021年8月,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
2023年8月,内蒙古警察枪击案被告、原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邢志强一审被乌兰察布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正当防卫变故意杀人,关于枪支是如何击中孟永清的,多方说法不一。
据乌兰察布市中院此前一审判决内容,1995年6月,时任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警察的邢志强,在野外打靶时与保外就医人员孟永清相遇。因怀疑孟永清所骑摩托车为盗窃所得,邢志强试图拦下孟永清进行盘查,但遭孟永清挥刀驾车冲过。
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刺伤,后驾摩托车追赶过程中,开枪击中了孟永清。两日后,孟永清被家人送医治疗,最终不治身亡。
一审判决中书引用的目击证人的证言则称,孟永清突然从西面半蹲骑着摩托车,嘴里叼着刀向他们冲来,他们躲过去后,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向东北方向逃离。
他载着邢志强追赶时,邢志强将枪架在他的肩膀上朝孟永清开了两枪。在孟永清驾车驶入耕地后,距离孟永清一百米处,邢志强再次朝孟永清开枪。
而在2024年11月26日的庭审中,邢志强称,他和王大名追到一个村子东边时,孟永清突然骑着车向他们冲过来,速度非常快,嘴里还叼着一把刀。
当时王大名猛地一踩油门,摩托车往前窜,他两脚一撑站到地上;孟永清骑车向他撞来,他一只手拿着步枪当棍子一样抡来抡去,同时也有躲避的动作,以防孟永清撞到他。
孟永清骑车来回掉头向他冲撞,至少三回。“在这个过程中,我不知道是我无意识地抠了,还是这支枪因为挥动被震动响了,还是挂(撞)在什么地方去,反正这支枪是响了。”邢志强说,枪响后,他的脑袋里一片空白。随后,孟永清朝东边骑摩托车跑了。
此外,案发时在公安局刑警队负责技术工作的胡姓警官称,他当时参与了勘验现场工作,知道孟永清捅刺了邢志强一刀,邢志强用小口径的枪打了孟永清一枪,致其死亡。一审判决书证人证言部分记载了这一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和赵德芳提到,涉案枪支、子弹等物证均已无法找到。他们认为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证据不足。
而出庭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邢志强持枪射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刑法》第132条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9年前的枪响,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2024年11月27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王子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重审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据参加庭审旁听的人士介绍,27日上午,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王大名首次出庭作证,回答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有关案发现场的相关问题。对于被告人邢志强当年开枪细节,他答复“没看到开枪,没听到枪声。”此前,王大名曾做过17次口供笔录,开枪细节说法不一。王大名表示以本次答复为准。
此次重审庭审中,在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被告人邢志强作最后陈述,他再次强调自己当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行为。他恳请法庭可以宣判认定他无罪。
我们期待着这起案件能够尽快宣判,揭开29年前的这起枪响的谜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