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所谓“远洋捕捞”,指的是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为了创收或获利等不正当目的,远赴江浙沪或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对当地的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进行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当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远洋捕捞”本质上是权力的滥用,其后果是严重破坏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和国家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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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今年以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具体案情是:2023年6月11日,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杨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就该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财新新闻记者对邓学平律师进行了采访。关于罪名适用,邓学平律师表示“总体上,两人的行为模式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比较恰当。他们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警察身份,通过公安系统违规查询公民,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其行为跟职权有一定关系。”虽然两人谋取的是个人私利且未必获得了单位授权,但邓学平表示,因为普通人无法判断涉案两人的行为是否实质上得到了单位授权,而且两人行为在外观上是在代表国家行使的,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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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同时强调,如果两人的行为确实未经单位授权,并且性质严重到一定程度,比如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到一定程度,是有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同时要结合具体案情细节综合判断两人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如果同时成立数罪,有可能会择一重罪论处。对于索财情节,邓学平律师强调这肯定涉嫌违纪违法,但司法机关最终没有认定受贿罪可能跟索财的金额较小、没有实际交付等因素有关。同时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本案中司法机关适用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条款。

邓学平律师分析,案涉企业家沈某牵连进何种案件尚不清楚。且沈某在那个案件中究竟是犯罪嫌疑人、证人还是被害人也不清楚。案涉民警和协警的行为是从根本上就没有法律依据,还是仅仅没有完备的手续或程序,这些细节都影响着相关人员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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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捞”盛行的原因很复杂,包括:一些地方财政拮据的严峻现实、刑事案件管辖权确定标准的宽松、执法罚没收入的地方化部门化、执法司法仍缺乏有效监督措施等。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从顶层设计层面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