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山东(报料微博@凤凰网山东)日前获悉,1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金罚决字〔2024〕38号),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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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金罚决字〔2024〕39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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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的徐明文,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徐明文给予警告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

公开资料显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7年,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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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山东发现,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两年来接连收到行政处罚,自2022年10月至今,分别因为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良资产处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等多项处罚,累计被罚款超300万元。

(凤凰网山东 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