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山东(报料微博@凤凰网山东)日前获悉,1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金罚决字〔2024〕36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罚款2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
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金罚决字〔2024〕37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行长助理的孙秀峰,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孙秀峰给予警告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曾用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成立于2008年,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
(凤凰网山东 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