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谢谢法官,有你们这样的好心人,我才能过上安稳的日子。”耄耋老人冯某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说道。
基本案情
已是耄耋之年的冯某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冯某诉至法院。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将案件流转至诉前调解中心,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事情陷入僵局。
此类纠纷判决并不难,但难在既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双方当事人都对彼此“怨气”满满,难以心平气和沟通。诉前调解中心法官刘晶通过耐心倾听平息老人的情绪,进行释法说理,冯某被法官的话及耐心细致的态度感动,同意缴纳物业费。同时将老人反馈的问题向物业公司转达,告知物业公司催收方式上的不妥之处,建议其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催缴物业费。最终,在法官的温情引导和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冯某当场一次性结清了物业费。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很多物业纠纷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无法证明其拒交物业费与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物业公司不能采取合理的物业费催缴方式从而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 核:白 丽
作 者:刘 晶 高 宏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