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法官,这些汽车被扣押后,我们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会影响履行效率。
申请执行人
我们发现第三人某公司还欠被执行人的钱,法官能不能执行那笔钱用于偿还我们的债务?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兑现,一边是被执行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面对这个执行“两难”局面,防城法院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消除执行对被执行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了“双赢”执行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贸公司诉被告某配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配送公司在当月前一次性支付货款99.9万余元给某商贸公司。过了约定还款日期,某配送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商贸公司向防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某配送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有12辆汽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了解得知,该公司的名下汽车均用于公司日常配送业务经营,执行干警充分研判执行风险,考虑到如果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这些汽车,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履行还款义务的效率,但如果不采取行动,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时,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享有在第三人某餐饮公司的到期债权,请求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执行干警经依法审查,决定优先采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某餐饮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并依法向某餐饮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某餐饮公司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主动将相关钱款足额转入至法院账户,法院及时将该钱款转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干警的高效执行和温情司法,获得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一致赞誉。申请执行人为执行干警送上了一面“执行快速有力 敬业廉洁高效”的锦旗。
什么是第三人到期债权?
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其债务时,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拥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执行
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财产?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流程
一是当事人申请;
二是人民法院发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三是第三人的异议的审查处理;
四是到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文丨谭媛嵘、宁丽萍
编丨谭媛嵘
审丨吴啸平
签丨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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