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首例:未如实披露,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协议无效。
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违反公司法中关于依法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阅读提示: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因没有明确规定可供适用,导致实践中对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颇具争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则明确规定,禁止违法、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在此背景下,法院会如何认定违法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协议的效力?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新《公司法》规则适用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新《公司法》规则的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石景山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协议应认定无效。
案件简介:
1.2020年3月,孙某(原告)经第三方平台推介,与某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陈某(被告一,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某合伙企业(被告二)签订《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一持有的某公司股份,认购完成后,被告一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二,原告成为被告二的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某公司股份。
2.同日,原告、被告一签订《回购承诺函》,约定某公司未完成目标时,被告一按约定回购原告投资款。
3.2023年5月,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约定原告、被告二不再持有涉案股份,被告一亦不再代被告二持有而是自己持有,原告将前述协议的权益转让给被告一。
4.2023年7月,某公司及被告一被出具警示函,认定被告一间接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未及时准确披露相关情况。
5.因款项支付事宜产生争议,原告孙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涉案协议无效,判决被告陈某及某合伙企业返还认购款、赔偿利息损失。
6.2024年7月1日,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判决陈某、某合伙企业返还认购款、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
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观点:
当事人关于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违反了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应依法真实披露股东信息的规定,系违法代持,相关协议无效。
石景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并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案中,根据协议约定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警示函、专项核查报告,可以认定孙某通过受让陈某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各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归属,存在公众公司股权隐名代持问题,难以保障股权清晰,且违反了公众公司股东信息如实披露义务,危害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股份认购协议》《解除协议》及《回购承诺函》均属无效。
综上,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孙某主张成立,判决被告陈某及合伙企业返还认购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例来源:
《孙某某与陈某、某合伙企业合同纠纷案》,载于“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7月2日发布,首例隐名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案,相关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kdW3DRrKHP2jAvnqceWuw
实战指南:
一、本案新在哪里?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是新增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明确禁止在不完全披露股东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形式持有股权,弥补了此前关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效力问题的空白,目的是保证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特别是股权结构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而市场透明度的建立和维护,则有助于建立市场信任,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法律在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投资者之间,选择保护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不是对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进行一概禁止,而只是对违法违规代持行为禁止。我国法律一定程度上承认代持现场,但对上市公司而言,法律必须为更多的投资者负责,因此,上市公司的代持更强调代持的合规。
二、本条对于后续涉及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案件的影响是什么?
上文提到,本条规定并非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全部代持行为均无效,而是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的情况下无效。那么,应该如何准确理解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呢?本条并未明确违法的具体情形,未明确违法与合法的边界在哪里,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很少对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更多的是出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对于违反证监会部门规章的代持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以及不属于证监会文件禁止的代持行为且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中也没有禁止的代持行为效力如何,可能就是接下来司法实践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分析这一问题时,仍无法脱离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目的,判断上市公司代持股行为的效力核心,是重点关注代持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具体代持行为是否与现有证监会的一般规则冲突、是否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的管理秩序。
三、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本案还给我们哪些启示?
第一,投资人应当警惕非正规投资渠道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信息。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是一种并不鲜见的商业现象,但投资者务必要提高警惕,即便选择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交易模式,也应当尽可能谨慎投资。
本案中,原告孙某系通过微信直播的炒股课堂,经与第三方机构推介人员沟通后,与某上市公司的股东陈某等人就股权代持事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并支付了股权认购款,后续因当事人之间就认购款支付事宜发生争议,原告最终通过诉讼方式才得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我们建议,针对市面上已有的投资信息,投资者应加强甄别、理性投资,谨慎选择投资平台,涉及公司股权认购事宜时,结合公司的类型分类讨论,比如出现与上市公司股份相关的投资信息时,去公司官网或者正规的证券交易平台等多重信息公开渠道检索,确认该投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交易相关的协议内容中出现投资者“代持”“间接持有”的表述,建议结合正规交易平台的规则自行审查,该代持模式是否合法合规,不要盲目投资。
第二,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投资人,应尽可能全面收集股权系代持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陈某与孙某等人签订以股权代持为内容的协议,孙某系隐名股东,该交易违背了新《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系无效交易。石景山法院认定隐名代持的依据除了涉案协议的约定,还有有关部门发布的警示函、专项核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可见,在案证据越全面,法院在认定事实、还原真相时会更为方便,支持原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在此,针对不慎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代持股权协议的投资人,如果因为认购款支付事宜与对方发生争议,我们建议,此类当事人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能够佐证股权代持事宜的证据材料,通过诉讼渠道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第三,诉讼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注意区分新《公司法》第140条、《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和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7条的差异。
本案中,石景山法院在论述部分以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涉案股权代持交易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为由综合论证了涉案交易的无效,显然是沿用了新《公司法》施行之前的司法裁判思路,其做法可谓是新旧兼采。
对于诉讼中主张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交易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可以以新《公司法》第140条、《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综合论证说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交易无效,提高自身主张获支持的可能性。至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7条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我们不建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此类情形中说理中运用。这是因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7条的适用前提是“合同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新《公司法》第140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同一法律事实中,若同时主张,显得逻辑不通。
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2023修订)(2024年7月1日实施)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2、《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实施)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