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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文化、医疗等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是当今社会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老人赡养法律保障正面临新挑战。那么,当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时,年老体衰后,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请看本期《安小槌说法》。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系被告唐某辉、唐某玲、唐某华之父。1977年,唐某某以外出做生意为由离开安岳,此后一直未归。

2021年,唐某某因在外流浪被救助站送回安岳县,镇政府帮助其恢复户籍登记并申领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因唐某某已无住房,被送回老家后一直暂住养老院。

2023年11月,唐某某患病住院,后欠付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共计19748元。

因无劳动能力,并有长期康复和就医需求,唐某某诉至安岳法院,要求子女唐某辉、唐某玲、唐某华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共同承担其在医院、养老院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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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安岳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年老的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现因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完全无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综合考虑当地生活生平、原告现领取补贴情况、三个子女的负担能力以及原告对子女抚养的实际情况等,本院酌定由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平均承担原告欠付的养老院费用、医疗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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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还要保障社会生活规范健康运行,尤其是在特殊的亲情关系中。

父母子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因血缘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父母子女之间规定了互相抚(赡)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必须是以付出对价为标准。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赡养纠纷的产生不仅仅是赡养费的矛盾,更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缺少相互理解与关怀的结果。解决老人赡养问题,让子女承担合理的赡养义务,有助于法理和情理的兼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供稿:凌颜丽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轩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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