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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7月,魏某通过网络平台添加合肥某宠物店老板微信,意欲购买宠物猫,该店向魏某发送宠物猫视频供其挑选。魏某挑中特定布偶猫后,双方就价格、运送方式、运费负担等条款达成一致,魏某支付购猫款988元。当月,魏某收到布偶猫后,发现与其选定的布偶猫不一致。因魏某与宠物店就退换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宠物店退还购猫款988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964元并按每日17元赔偿魏某猫咪饲养费,同时要求宠物店自行到魏某处接走案涉猫。本案诉讼中,因无法联系上该宠物店,故选择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交付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并拒绝售后服务,存在欺诈,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退还购猫款并按购猫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案难以处理的关键点在于:因被告联系不上,不配合上门取货,那么原告主张的饲养费计算截止日期如何确定,动物的所有权又该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可自行取回案涉布偶猫,原告应予配合。但本案被告为公告送达,无法联系,故判决生效后被告自行取回案涉布偶猫的可能性很小,应当综合考量既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杜绝遗留问题,又能最大程度保障动物的生命权益。

本案系因被告原因导致案涉合同解除,在退还案涉布偶猫之前,原告为饲养猫咪所产生的饲养费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关于饲养费的计算期间,一方面,考虑到宠物猫的特殊属性,不同于一般的货品,系具有感情和自我意识的生命体,在长期的饲养过程中容易与饲养人产生情感联系,宠物猫所有权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中,不利于动物生存环境的稳定和人宠感情的维系;另一方面,在被告怠于取回案涉宠物猫的情况下,如果由原告自行寄回,存在无人签收的风险,宠物的生命安全难以保障,但要求被告无限期地赔偿饲养费,从长远角度来看,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因而在征求原告意见的前提下,法院酌定饲养费计算期间为自2023年7月起至被告自行取回之日止,最迟不超过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逾期则被告无权取回,案涉布偶猫由原告自行饲养,后续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人民法院办案的宗旨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在涉及类似动物等特殊生命体的交易时,既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尽最大可能保障动物的生命安全。

本文刊载于2024年11月26日《江苏法治报》

作者 蒋玲 潘蓉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