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就没有办法了吗?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法人分支机构财产,顺利执行完毕一起涉工伤赔偿案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湖南省某建设公司为鼎城区某项目的建设单位。2023年5月20日,该项目工地架子工陈某利用塔吊吊运钢管时,右环手指不慎受伤,经工伤认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4月2日,经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某建设公司承诺2024年6月10日前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8000元。后某建设公司一直未按期履行,无奈之下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后发现某建设公司名下涉执行案件较多,公司银行账户被多次冻结,未能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及时兑付申请执行人的工伤赔偿款项,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发现某建设公司设立了众多分公司,且均在正常经营,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通过依法对某建设公司所属几家分公司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直接从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扣划了相关执行款项,陈某的工伤赔偿款项得以执行到位。
法官提醒
在执行过程中,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即使权利人在起诉时仅起诉分支机构,法院仅判决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也是可以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