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米日阿依·艾尔肯 谢玲玲)2003年,一对恋人隐瞒双方表兄妹的关系,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平静,日常琐事让矛盾不断滋生,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女方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与男方的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予以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男女双方确属表兄妹关系,虽登记结婚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儿女,但双方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法律规定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本院判决男女双方的婚姻无效,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协议。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这种婚姻自始无效,还可能导致遗传疾病风险大增,危害家庭幸福和后代健康。法律的禁止是基于对民众长远利益的考量,旨在维护社会伦理道德和人口素质。婚姻登记部门需严格审查,避免此类情况。民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清楚近亲结婚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保障婚姻的合法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