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权利必须得到约束!为确保农村基层治理的公正、廉洁与高效,国家制定了村委会“六不准”,以下六种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的事情村委会做不得。谁敢滥用职权,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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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2.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3.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4.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6.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法律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以上内容,由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的调查员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