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权利必须得到约束!为确保农村基层治理的公正、廉洁与高效,国家制定了村委会“六不准”,以下六种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的事情村委会做不得。谁敢滥用职权,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2.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3.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4.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6.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法律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以上内容,由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的调查员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