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卓资县法院重审开庭 受访者提供
封面新闻记者 林珏瑶
1995年6月6日傍晚,内蒙古四子王旗发生一起枪击案。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的邢志强携枪和朋友到当地水库射击打靶时,遇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孟永清。因怀疑对方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邢志强上前拦截,孟永清逃离。在追逐的过程中,邢志强被孟永清持刀划伤,孟永清则被邢志强携带的枪支击中,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5年后,已升迁至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的邢志强在2020年被监委留置,这起旧案再被翻起。曾因该案被认定正当防卫的邢志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2023年,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判决邢志强无期徒刑。邢志强上诉后,内蒙古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24年11月26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封面新闻从该庭审旁听人士处获悉,在当天的庭审中,邢志强详细回忆了案发过程,检方进行了举证。该案一名目击者被允许作为证人作证,将于27日出庭。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将历时三天
公安局副局长旧案被翻出
“正当防卫”转而被控故意杀人
该案在发回重审前,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6日18时许,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的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柱、塔某花驾驶摩托车到当地东梁水库射击打靶期间,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某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欲逃离,掉转车头驾车逃离。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柱、塔某花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金柱驾驶摩托车载着其继续追赶孟永清。二人行至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金柱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和王金柱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
前述一审判决载明,孟永清受伤后,先后躲藏于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牲口圈内、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孟永清送往武川县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孟某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邢志强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理由中提及,作为警察,他执法遭到孟永清持刀暴力抗拒,亦被对方刺伤。在追赶过程中,他还遭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反复冲撞,后来在躲避冲撞时无意识开枪击中孟永清的右腰部。“(该)行为系履行警察职责时作出的正当防卫。孟永清自行用碎玻璃取弹头,导致腹部感染,并因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未及时就医,是造成其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请求依法认定邢志强构成正当防卫,改判其无罪。”
内蒙古高院在今年3月4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图为涉事警察邢志强
案发当年曾被评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重审关键证人被允许出庭作证
邢志强的亲属邢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出示一份四子王旗公安局在1995年出具的《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显示,经过该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邢志强在该案中实施的全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另据财新网报道,邢志强因此立功受奖,随后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并获得升迁,在2020年被监委留置时,他当时已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在随后的调查中,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其他罪名,最终因这起20多年前的旧案被诉。
11月26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首日,公诉机关进行了举证。
封面新闻从此次庭审的旁听人士处获悉,邢志强在庭审上回忆,他在四子王旗任通讯员期间曾听说过孟永清有多次盗窃前科,并在街上见过他。1995年6月6日,案发当天,他身着警服携枪外出,看着孟永清骑着售价高昂的摩托车出现在荒郊野岭,行踪可疑。出于职业习惯,他伸手阻拦对方。双方发生争斗过程中,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无意识扣动了扳机,随后他听到枪响并感受到枪械震动。孟永清也随之逃跑。
图为被害人孟永清旧照
庭审上,对于邢志强及辩护人庭前提出该案案发现场证人王某柱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予以许可。据该案一审判决书,王某柱和邢志强及另外一人在案发现场,并驾驶摩托载着邢志强追赶孟永清。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的一审庭审中他未出庭作证。
邢志强及辩护人还申请,对包括邢志强案发时的小口径枪支、孟永清穿的上衣和刺伤孟某强所用的匕首等物证进行DNA的鉴定。但因为物证均未找到,无法进行鉴定。
前述旁听人士告诉记者,本次重审庭审预计持续三天,邢志强的辩护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该案关键证人王某柱将在庭审第二天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