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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映照万千生活,法治力量融汇于实例之中。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正式推出《代表委员 • 观案评案》栏目,聚焦真实案例,特邀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深度介入,共同剖析案件背后的法理与人情,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共同感受司法温暖,携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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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商量邮寄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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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不保价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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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破损,银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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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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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是否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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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

观 案

李大叔通过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出售银币纪念币一枚,经双方协商一致,买方同意支付8700元并要求货到付款。李大叔委托徐州某速运公司运送该银币,支付快递费23元。当买方收到包裹时,发现包裹已被拆开,里面银币不翼而飞。李大叔联系快递公司,经核实,该快递在运输途中被人为暴力拆开,寄送的银币丢失,因缺少监控视频,无法核实具体原因。

李大叔将徐州某速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实际损失。徐州某速运公司认为,李大叔在快递邮寄时,快递员已告知不能保价邮递,且李大叔未选择保价邮寄,根据《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规定,“如果未选择保价邮寄,在运输环节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的灭失、致损、短少的,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李大叔则认为,在邮寄过程中,快递人员并未对上述条款进行明示说明,上述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叔与徐州某速运公司就邮寄物品缔结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李大叔在明知不保价的风险以及法律后果后仍然选择在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处下单运送涉案物品,系对自身权益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在运送该物品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完整的注意义务,导致该运送包裹被他人拆开,物品丢失,徐州某速运公司对涉案物品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因重大过失导致免责条款无效之情形,应赔偿原告李大叔因寄送物品丢失造成的相应损失。鉴于涉案物品为银币,有别于一般的流通商品,在价值上难以确认,法院根据原告李大叔买入该物品的价格、售卖价格,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平原则及货物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及惯例,依法判决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赔偿原告李大叔6000元,并退还快递费23元。

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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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松

徐州市人大代表、江苏徐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Machmall运营部跨境电商销售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交易已经融入百姓生活日常。在快递消费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货物丢失、破损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够依法认定格式条款效力,明确了快递运输公司的责任,保护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每年要办理大量的民生案件,在审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消费、教育、住房领域案件中,能够始终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着力解决老百姓生活中遇到的烦心事、揪心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