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

近日,省院发布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典型案例,我市阳城县院办理的孙某某、王某某等9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

孙某某、王某某等9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涉案财物优先处置 延伸检察职能

【基本案情】

晋城市某新材料公司是山西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自2000年成立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力量开发泡沫陶瓷、蜂窝陶瓷等系列产品,先后获得20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国内多孔功能陶瓷材料的主要生产企业。该公司对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2020年12月30日,某新材料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副总经理王某某、逯某某,销售部业务员焦某某、原某某、宋某某、王某等7人共同出资成立安某公司,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利用各自掌握、获取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购进与某新材料公司同样的生产设备,搭建生产线生产泡沫陶瓷过滤器产品,并利用某新材料公司销售渠道进行销售。2021年6月,孙某某等人先后从某新材料公司离职,并拉拢该公司技术部副经理张某某、生产工段长梁某等人离职,为安某公司制定生产技术标准,参与产品生产。

经鉴定,某新材料公司的泡沫陶瓷过滤器产品相关技术信息和重要客户名册、供应商名录等经营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安某公司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某新材料公司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同;某新材料公司损失317万元。

2022年9月9日,晋城市公安局以孙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16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孙某某、王某某,并认为逯某某系主犯,依法予以追捕。2023年2月15日,晋城市公安局以孙某某、王某某等9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5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1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某、王某某等7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对张某某、梁某依法决定不起诉,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张某某、梁某被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2024年7月8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孙某某、王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30万元至75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引导侦查,注重自行补充侦查。2022年8月9日,侦查机关对安某公司租赁的生产厂房、产品库房等进行查处。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对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同一性及损失数额等方面进行取证。审查起诉期间,围绕损失数额认定争议,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向涉案企业、税务部门调取财务报表、销售合同、产品出入库单据、发票、纳税记录等书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案件办理,通过核实书证,查明某新材料公司近三年产品销售情况,准确认定损失数额。

(二)采取合理措施,严防二次泄密。为防止办案可能带来的泄密风险,检察机关认真听取某新材料公司的保密诉求,严格控制阅卷人员范围,通过与辩护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对涉案人员、安某公司员工释法说理等方式,明确涉密范围和保密义务。

(三)为企业挽回声誉,创新涉案财物优先处置工作机制。本案中,安某公司侵犯某新材料公司商业秘密并制造同类产品,且将有质量问题的同类产品销售给某新材料公司原先客户。某新材料公司希望尽快消除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推动两公司在审判阶段最终达成和解,安某公司向下游客户出具侵犯某新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声明。某新材料公司与原流失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公司商业信誉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恢复。同时,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知识产权案件涉案财物优先处置工作机制,为某新材料公司挽回损失300万元。

(四)延伸检察职能,提升企业防控能力。检察机关向某新材料公司送达完善保密措施、加强保密教育管理的检察建议,为职工讲授法律知识,帮助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内控机制。晋城市两级检察机关还联合当地人大、工商联等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跟踪回访,多次深入辖区各企业园区实地走访调研,对发现的企业普遍存在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通过以案说法、制发风险提示函等,“以点及面”把护企成果应用到行业治理中,助推企业科技创新。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着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犯罪行为,加强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听取企业诉求,创新涉案财物优先处置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让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要立足办案延伸检察服务,帮助更多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内控机制,为依法保障企业核心竞争力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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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