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是发展民营经济的主力军。实践中,职务侵占等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常常阻碍民营企业发展,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

近日,经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某企业的一位项目经理因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山高皇帝远”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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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上海市Y公司总经理周先生报警称,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此前负责外地项目,怀疑其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认为李某、纪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4年5月陆续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纪某抓获到案。

到案后的二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李某交代,他2021年入职Y公司一直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5月开始,公司承包了外地某项目,他作为公司代表入驻该项目,全权处理相关事宜。当时因为筹备婚事,手头紧张,而自己又正好经手公司项目款,他想着“山高皇帝远”,头脑一热便“伸出黑手”。他利用特殊时期招工困难的客观因素,故意向公司“抬高”招工预算以便赚取差价,后期还利用招聘的机会虚报工人数量,征用工人的银行账户走账以便“吃空饷”。

为了表面上撇清关系,他告诉公司招工事宜由纪某具体负责,其实是让纪某挡在前,而他则在幕后操控一切。纪某在李某指使下,与工人谈好真实的工资,后又谎称项目上某些“特殊项目”不便报销,需要“借道”工人们的银行卡走账。纪某与工人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劳动雇佣合同书”,写明工人的真实收入,另一份是“应退款保证书附件”,确保工人们把多打的钱返还到指定账户。

职务侵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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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手段,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李某利用负责管理Y公司某安装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纪某,以多报工人工资、虚报工人人数等方式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43万余元,纪某涉案金额为40万余元。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纪某共同侵占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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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损害企业生态,制约企业健康发展。建议企业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填堵管理机制漏缺,做好事前预防;如发现涉嫌职务侵占行为,建议快速介入处理,注意保存证据,及时止损。企业员工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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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奉贤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