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张军院长强调,“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为此,现专门开设“调解先锋”专栏,持续推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等方式多元解纷的好做法、好经验,旨在为各级人民法院及办案人员提供借鉴参考范例,引导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地做深做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特别是在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小额借贷纠纷、“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物业纠纷、相邻纠纷,“姻亲和血亲关系”的家事纠纷、亲属之间的纠纷等案件中多做调解工作,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作出司法贡献。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定“诉前言和是最优解决方式”理念,认真落实省高院张泽军院长调研基层法院时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优化思路,不断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努力让更多纠纷妥善化解在诉前。近日,湟源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调解了三起标的额达4685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公正、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为当事人节约了近32万余元的诉讼费以及工程鉴定所需费用,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立案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三起案件均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涉及标的额较大,但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指导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在调解中查明,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秉持“实质化解是最佳司法效果”理念,切实从当事人的角度、解决问题的角度、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四个角度全面考量,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充分把握双方的利益诉求,不厌其烦地向双方明之以法理、动之以情理、示之以利害,引导双方当事人深入分析利弊、充分换位思考,体谅彼此当前困难,自愿作出适当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诉前调解协议,立案庭法官当场进行了司法确认,让三名原告吃下了“定心丸”,为被告企业缓解了困境。至此,三起标的额达4685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诉前得到圆满化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该案中,湟源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通过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多次仔细对账、全程耐心调解,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经济成本,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今后,湟源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调”再向前延伸,让“解”更加圆满彻底,努力让每一起纠纷找到最快、最合适的解决方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切实发挥基层法院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阵地作用,以更高品质司法服务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