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王宝强被举报涉嫌欺诈一事迎来了新进展。

11月25日晚,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通报内容中提到,警方在11月20日,接到钱某龙的报案,称其受四川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到公安机关控告王某强及其公司未按承诺向该公司支付报酬,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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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被举报事件这几天应该都有所了解,钱某龙报警当天还专门找来狗仔在派出所门前拍摄。

钱某龙所代表的恩波格斗俱乐部,是王宝强自编自导自演的电影《八角笼中》的合作伙伴,该电影的主人公原型就是恩波。

电影《八角笼中》从筹备到启动拍摄历时超过5年,影片上映后豪取22亿票房,成为王宝强导演生涯的得意之作。

而按照恩波格斗俱乐部的说法,《八角笼中》大获成功后王宝强却没有按照承诺支付5%的票房收入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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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亿的票房,按照5%计算,就是1.1亿元。

基于王宝强在圈子里的人品,以及巨大的分成数额,绝大多数网友都选择站在了王宝强这边,认为是恩波方面眼红票房收入,索取无度、贪得无厌。

事情发酵当天,王宝强工作室就回应了争议,称白纸黑字签过的分文不差,无愧于心,也不辜负信任。

紧接着电影《八角笼中》的制片人刘勇公开声援王宝强,斥责恩波是“反咬农夫一口的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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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波方面在后续发布的说明中还原了当初签约的过程,俱乐部委托朱光辉为代理方与王宝强公司接洽,就合作条款达成一致。

关键内容主要有两条,一条是王宝强所属的乐开花影业有限公司给予恩波俱乐部40万元的授权费。第二条,约定影片票房9亿之内不参与分账,超过9亿的票房需给予俱乐部5%的票房分账。

结果,按照恩波俱乐部的说法,正式签约时王宝强方面却故意支开朱光辉先生,以双方的深厚情谊为由,哄骗恩波签订了“另一份”授权费仅为20万的协议。

除了授权费减半之外,之前约定好的分账条款也消失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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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恩波俱乐部选择报警并通过狗仔将此事发酵的做法,网友们普遍嗤之以鼻。商业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报警举动不就是故弄玄虚吗?

另外,既然合同中没有5%的分成条款,恩波方面有能证明此事的证据吗?

通过警方的通报内容我们似乎也能窥得一丝端倪。

警方发布的通报中提到,经询问报案人,并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后,认定报案反映的问题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已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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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恩波俱乐部方面报警之后的确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并不被认定为诈骗,而是民事纠纷。

在警方发布通报之前,作为报案当事方的恩波俱乐部显然已经提前拿到了结果,于是在25日下午,媒体又拿到了一份恩波提供的“合同”和聊天记录。

但从合同内容和聊天记录来看,王宝强方面并没有签署这份合同,所以不算证据。

至于还有没有新的证据没有提供,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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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万步讲,假设恩波提供的证据属实,那他真能分到1.1亿吗?我觉得不太可能。

这就相当于用22亿票房直接乘以5%的票房分账,这样的计算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

正常的票房分账的签署,一般先要扣除交给国家的基金、税等,得到净票房收入,此后还需要支付1%~2%的院线手续费,以及影院50%多的分账比例,剩下的才是片方的可分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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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根据投资协议进行分账。

有业内人士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得出,《八角笼中》片方能拿到的票房分账实际为8.29亿,而拿出1.1亿给恩波俱乐部,应该没有这种可能。

一般分账合同都会非常清晰,每一个数字的计算都有复杂的公式,绝不可能这么笼统草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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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在电影摸爬滚打多年的王宝强以及团队,不太可能去签如此草率的合同。

而从事件发生到现在,恩波俱乐部方面处处体现的都是不专业,所以其说法也实在让人难以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