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一起校园霸凌案中,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民警曾多次着装开警车到未成年的受害人王佳诺的就读学校当众送达法律文书,这众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导致王佳诺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她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抑郁至今也未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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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王佳诺的母亲曾申请公安机关对此违法行为信息公开,然而得到的答复竟是不属于职务行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1行初122号行政裁定书也认为其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如对民警执法行为有异议,请向相关部门投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文书和送达都是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一部分。既然送达文书是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一部分,那就显然应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而该裁定又是凭什么说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