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师”阿甘》

本故事由真实案例改编。2024.11.26

穿越国边境的蛇皮袋

夜很静,沿边公路山脚,一阵阵吱吱声传来。

“把烟掐了,命不要啦!”

“赢”尽量压着嗓子,侧过身瞪着我,他是我的雇主。

隔着铁丝网,他在和越籍人比着手势。

前面还有三辆车,都统一关灯关发动机,不发出一点声响。

我搓搓手,用脚不断碾着早已熄灭的烟头。

夜很静,那吱吱声来自铁丝网缺口处,一条传送带运着白色蛇皮袋,“溜”进货车,搬货的约摸着七八个越籍人。

虽是凌晨,我还是数了下,200袋左右装满一车。

“低路”群里,有两人不停抱怨,发来成串信息,但所有人的手机都是静音状态。

“闭嘴,骑师躲着点,装满了说。”三扁瓜在群里打断了两人。这人我自始至终都没见到。

时速50穿行

我坐下来靠着车轮子,不停的拔地上的杂草。

三小时前,大概晚上八点,我接到电话:“500一趟,差一车,搞不搞?”

是“赢”打来的,这不是我第一次接这活了,之前也跑过两次,距离不远,来回两百多公里,就跟着他跑沿边公路,只开车,别的什么都不做不管,给钱走人。

我已经有些轻车熟路了,来到上次车停的位置,钥匙也在上面。这次,我被拉进一个名为“低路”的微信群。群里有三扁瓜、“赢”,还有两个不认识的。每次都是不一样的群,人也不一样,干完就解散。

迷迷糊糊,突然有人踹了我一脚。

“满货,走。”

我爬上货车,跟着“赢”,之前的车已经全部开走了,真是有够隐蔽的。

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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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都保持着50左右的时速,“赢”每次领路都会压着车速。这条沿边公路二级路居多,我们也多绕着乡村小路走走,每一次都绕不一样的,虽然目的地没变。

“低路”群解散,我们几人被拉进“骑师”群聊,“骑师”就是指我们这些开车拉货的人。

群里时不时传来报点信息,什么位置有查车、拦截卡点,老初一直统筹着,也不断提醒不能超50时速。

整个车程180公里左右,本来两个小时,满打满算走四个多小时,已经凌晨五点多。

来到定位点,“赢”竟然先走了,让我跟着去卸货,我也没再见到他。老初已经在路口等着,领着我们又绕了一截路,来到一个仓库前——阿南商贸仓。

四个冷库

把车停进仓库,一阵阵凉气传来,混杂着难闻的气味。偌大的仓库,一个灯都没打开,就见人拿手电筒晃来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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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仓库是南哥的,有四个冷库,听说以前用来做奶沙,接触的边境老板多了,就干起了走私生意。但是他基本不来这里,都是老初在管理这个仓库。

南哥通过翻译联系越籍老板“河哥”“To Su”,其负责发货,送到铁丝网处,运输的这一段路每次都有人报点边检和查处路段,最后在冷冻库就等外地老板以每吨五百元的价格买走,整个流程大概是这样。

老初指挥着几个工人卸货,但并不是直接运进冷库,之前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换包装、称重。

这时,我才知道袋子里装的是冻肉,冻猪脚。每袋从车里卸到称重机上,然后换成新的白色蛇皮袋,上面印有一个什么公司的标识和检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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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几个都得在现场等着弄完,等老初结钱,他这时手里拿了一本“账”笔记本,这个就是登记每天出入库的数量。

货包装换完了,他就拿了一本“老爷子”笔记本,抬起笔指着我:“你,这车一共4.3吨,钱会转给‘赢’,你可以开车走了。”又对着之前群里的两个人:“你们这车4.4吨,3500元。”

一车3500,每次就只给我500......我心里暗骂“赢”。

那两人上车准备撤了,最后也没走,下次见他们的地点,我们都没想到。

新地方

过了几天,我竟然和南哥、老初,还有那两人齐齐的坐成一排,第一次见南哥。

而且,灯很亮,新地方,干净敞亮,很正式,也很严肃。我总算看清老初和那两人的面容。

“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走私入境的冻货仍提供仓储、更换包装、运输帮助,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法官宣读着。

我头一直低着,没抬起来过。那天在仓库,快六点了,那两人正准备离开的时候,公安民警把我们当场查获,同一时间,南哥在酒店被抓,后被带到仓库。

现场查获的冻肉就76吨多,按鉴定的市场价格140万余元,我和另外两人货车加起来8.7吨,市场价格也达到2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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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我意识到,我接受的500运输费,还有这一整晚的经历,不是刺激,是犯罪。

我叫阿甘,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最后,我看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想好好回忆一下,因为接下来的十一个月,有足够的反思时间。我一个字一个字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文:张海彬

一审:黄高凯

二审:赵淑英

三审:黄世美

2024第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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