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肉毒素、玻尿酸,五人承担近千万元惩罚性赔偿。

鱼目混珠

●生产售卖假冒肉毒素玻尿酸

●五人获刑并承担近千万赔偿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林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供应肉毒素半成品裸瓶冻干粉,并按照曹某某提供的客户地址、订货数量代发肉毒素成品、半成品。经审计,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销售肉毒素金额达945560元。

曹某某不仅亲自包装、销售假冒产品,还吸引罗某某的加入,帮助他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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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翔绘图

直到2022年4月至5月,罗某某、刘某及蒋某某(另案处理)与曹某某共同经营假冒品牌肉毒素、玻尿酸。经审计,他们已销售肉毒素的金额达到了933030元,未销售货值为131182元;而玻尿酸已售金额达122739元,未销售货值为144590元。

这期间,范某某明知曹某某售假,仍为他提供假冒品牌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纸等包材。这些包材共22850元,扣押在案的包装盒货值197625元。此外,范某某未经行政许可向曹某某销售玻尿酸100250元。

经鉴定,这些肉毒素成品均为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属于假药或用于生产假药的半成品;扣押在案的玻尿酸等为三类医疗器械。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南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罗某某、刘某、范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9万元不等;并禁止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职业。

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刘某、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5千元不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假冒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美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包材、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等五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69851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等。

被告人林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林某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曹某某等四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五名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了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药品安全无小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法官提醒,医美机构应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来源不明的药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医美产品、享受医美服务时,务必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和医生,关注诊疗过程是否规范,自觉抵制假冒和“三无”产品。消费者或相关从业者一旦发现医美机构、医生不具备相关资质或出售假冒产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医美行业经营主体和相关协会也应加强自律,促进医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陈金超 潘心悦 郭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