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总有部分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酒(醉)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还会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甘肃省酒泉肃州公安交警将近期查处的部分酒驾醉驾案例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鉴,吸取教训,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

案例一:

2024年11月15日07时55 分,王某酒后驾驶甘FM0***号小型面包车,沿肃州区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仓后街十字路口路段处,被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75mg/100ml,犯罪嫌疑人王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24年11月15日12时46分,陆某饮酒后驾驶甘F9E***的小型轿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不足50%,沿酒金公路由东向西行至酒金公路进策磨线东647米,被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57mg/100mL,陆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24年11月15日22时许,金某酒后驾驶蒙 FF3***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州区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大道与霞飞路交叉路口处,被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金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42mg/100ml,犯罪嫌疑人金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24年11月18日09 时34分,李某勇酒后驾驶甘 F0Y***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纬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酒泉市经济开发区门口,被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勇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78mg/100ml,犯罪嫌疑人李某勇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