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利网”直接关注☞知利辛 看利网
客服微信:lixinren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4〕69号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4〕69号
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8N52Q19M
法定代表人:丁某林
邮编:236700
地址:利辛县望疃镇新望疃社区李小庄。
2023年 9月 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利辛县望疃镇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项目,检查时你公司已存栏肉牛2000余头,超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规模,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不符合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条件,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了严某虎、高某某、汪某志、鞠某锋的身份信息;
证据2: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已建成并开始养牛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现存栏 2000余头肉牛与企业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规模不相符的事实;
证据3: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时对严家虎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已建成并开始养牛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现存栏 2000余头肉牛与企业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规模不相符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5月投入生产的事实;
证据4:2023年9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备案为年出栏990头肉牛的事实;
证据5: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证明了你公司已建成并开始养牛的事实;
证据6: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时对高某某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已建成并开始养牛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现存栏 2000余头肉牛与企业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规模不相符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事实;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养牛项目基础建设是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通过招投标建设的事实;
证据7: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望疃镇乡村振兴工作站站长汪某志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养牛项目基础建设是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通过招投标建设的事实;
证据8: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时任望疃镇党委委员,现任江集镇党委副书记鞠某锋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已建成并开始养牛的事实;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现存栏 2000余头肉牛与企业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规模不相符的事实;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养牛项目基础建设是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通过招投标建设的事实;
证据9:你公司提供的利辛县发改委批复《关于利辛县望疃镇“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一份,证明了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报批利辛县望疃镇“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的事实;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养牛项目使用市级财政资金3932万元的事实;
证据10:你公司提供的《利辛县望疃镇“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证明你公司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使用的事实;
证据11: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项目”基础设施于2023年5月19日建成的事实;
证据12:你公司提供的《利辛县望疃镇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项目编号:BZLXGC085号),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养牛项目使用财政资金3524万元的事实;
证据13: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利辛县望疃镇“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项目剩余衔接资金收回的函》,证明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基础设施合同结算金额为3208万元的事实;
证据14:我局委托安徽金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一份,证明了安徽欣浩翔食品有限公司望疃过渡牛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208万元,其他投资1266.5817万元,合计总投资额4474.5817万元的事实;
证据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五份,证明执法人员朱伟涛、解凤连、梁秀芬、李标、王利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存栏肉牛2000余头,超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规模,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你公司送达《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4〕69号),告知对对你公司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要求听证,我局于7月3日下午召开听证会,9月23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听证情况的决定,需分别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处罚金额,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从轻适用处罚幅度。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4〕69-2号)告知对你公司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要求听证,10月30日下午召开听证会。经11月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维持办案单位的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处罚款九十六万两千零三十五元。
2.对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决定处罚款二十四万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来源:利辛网综合